93我的内资企业股份能否转让给香港籍人士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聘请香港籍人士担任董事以及能否将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两个核心问题展开。就董事任职资格而言,法律并未要求董事必须是股东,也未禁止境外人士担任董事,但需排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类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服刑期满未逾五年、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个人责任未逾三年、大额债务未清偿等。就股份转让而言,向香港籍人士转让股份将导致公司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若公司从事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则难以获批。此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给香港人士。

问:

1. 若一个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想聘请一位香港籍人士为公司董事,是否可行?

2.公司董事是否一定是公司的股东?若把原股份分给该香港籍人士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可行?

答:
1.法律并未规定董事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也未规定不能是境外人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1月7日发布的第八十三号局令《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因此可以股东会选举香港人士为公司董事。但应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5类人,分别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此,如该香港人士不在上述5类人之列,可以任公司董事。

2.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则需要改变公司性质,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还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能否获得批准需视该公司是否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而定。当然,对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如果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香港籍人士能否担任内资公司董事?

关于香港籍人士担任内资公司董事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董事任职资格的法律规则。根据公司法律原则,董事并不必须是公司股东,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法律并未禁止境外人士担任内资公司董事,因此香港籍人士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被股东会选举为董事。但必须注意,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五类人员,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且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且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以及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其次,结合文章中的实务场景,若该香港籍人士不属于上述五类人员,则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文章特别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布规定明确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这为香港籍人士任职提供了依据。实务中,公司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选举该香港籍人士为董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实务操作中需注意审查该香港籍人士是否存在上述五类禁任情形,尤其是刑事犯罪记录和债务清偿情况,可通过要求其出具承诺书或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若公司未履行审查义务而任命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可能导致该任命无效,并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工商登记的稳定性。因此,建议在选举前全面核查任职资格,并保留相关审查记录,以防范法律风险。

内资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是否可行?

关于内资公司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的可行性问题,首先需要理解公司性质变更的法律规则。当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香港籍人士后,公司性质将从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这属于外商投资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原则,此类变更必须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能否获得批准取决于该公司所从事的产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如果公司从事的是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则转让无法获批;如果属于限制类产业,则需满足相应条件方可获批。此外,对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可能为某些领域提供更优惠的开放条件。其次,结合文章中的具体事实,文章明确指出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需要改变公司性质,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还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文章还特别提到一个关键限制:如果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这一年的锁定期是实务中容易忽视的风险点。最后,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在筹划股份转让前,应先行核查公司所属产业是否属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可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判断;第二,若属于允许类或限制类,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外经贸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第三,若公司为自然人投资设立,需确保自成立之日起已满一年方可转让;第四,关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是否有更宽松的规定,以便利用政策红利。若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并面临行政处罚风险。

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需注意哪些风险?

关于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需注意的风险问题,首先需要把握外商投资准入与公司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则。内资公司股份向香港籍人士转让,本质上是公司性质由内资变更为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过程,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约束。若公司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则转让难以获得批准。此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这是法定的锁定期限制。这些规则构成了股份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任何操作均需在此框架内进行。其次,结合文章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分析,文章明确指出若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需要改变公司性质,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还会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能否获得批准需视该公司是否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而定。文章还特别强调,对于香港人士而言,如果《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提示了可能存在的特殊政策通道。同时,文章点明如果该公司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则成立后一年内不能将股份转让给香港人士,这一年的等待期是实务中必须严格遵守的。最后,实务操作中需重点防范以下风险:第一,产业准入风险,若公司属于禁止外商投资产业,转让自始无法获批,应提前调整公司业务或放弃转让;第二,审批风险,即使属于允许类或限制类,外经贸部门仍可能基于其他因素不予批准,应预留充足时间并准备补充材料;第三,锁定期风险,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未满一年即转让的,转让行为可能无效,应等待期满后再行操作;第四,协议效力风险,若未经批准即签订转让协议并交割,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协议无效,建议在协议中明确以审批通过为生效条件;第五,税务与外汇风险,股份转让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依法申报纳税。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机构,制定详细的转让方案,确保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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