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键词: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财税外汇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最后编辑于:2019-06-12 22:39
最后更新:2019年6月1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如何征税?
根据财税〔2018〕154号通知,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仅适用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认机制买卖香港基金份额产生的转让差价所得,期满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该暂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执行期限是多久?
执行期限为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逾期政策自动失效。通知发布日期为2018年12月17日,旨在衔接前期政策防止真空,投资者需关注后续延续性文件以确认后续税负。
香港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是否适用本通知税收优惠?
本通知明确仅适用于内地个人投资者,香港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不适用此优惠。通知主体为财税〔2018〕154号,针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单向给予优惠,香港投资者端税收安排需参照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及相关港方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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