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来中国多家银行展开境外并购,《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其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采访杨春宝律师。杨律师就并购时机的选择、并购方式的选择、并购对这些中国银行的品牌扩张和自身治理结构的建设的意义等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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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银行境外并购中如何防范东道国法律风险?
境外并购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超越国内标准的法律要求,主要源于东道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跨境经营的特殊性。首先,并购完成后,银行必须按照目标国公司法及金融监管规定,调整董事会构成,例如要求独立董事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或设立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审计、风险及合规委员会。其次,跨境经营要求银行建立覆盖母国与东道国的双重合规体系,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数据保护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项制度,并需指定专人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沟通。在治理结构层面,银行需明确母行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授权边界、报告路线及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因责任不清导致监管处罚。杨春宝律师强调,境外并购中,目标银行原有的治理漏洞可能传导至并购方,因此交易前必须对目标公司的治理文档(如章程、股东协议、内控手册)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并购后实施整改计划。此外,东道国可能要求银行建立符合当地文化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并定期披露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信息,这些均需纳入治理架构。若银行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可能面临吊销牌照、限制业务开展或高额罚款等后果。实务操作中,建议银行在并购协议中预设治理过渡条款,明确在交割后一定期限内完成董事会改组和制度对接,并聘请当地法律顾问协助起草治理文件,以确保符合当地监管口径。同时,母公司应加强对海外子公司的垂直管理,通过派驻董事、共享内部审计资源等方式,强化整体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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