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朋友推荐您这里回答问题很到位,咨询几个问题:公司成立三个月后,股东甲将资本60万转让给乙,请问:
1、甲乙二人红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红,甲是否还要分三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当然应该给乙了,那么是否给甲就应该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了----是这样吗?
2、股份转让什么时间生效呢?是二人签署协议时,还是变更登记时?
答:
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其中通常已经包括转让前的利润。而且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后,出让人不再参加分配。
股权转让从变更登记时起生效,但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当然,对此问题,司法界尚有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亦如此。
杨春宝律师
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应该是变更生效后登记吧?
2、股权转让后,以前滚存利润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是否转让协议里规定?还是其他?
3、您提到“协议生效”和“转让生效”,二者区别何在?协议生效后产生什么后果?转让生效后又产生什么后果?
答:
1、我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既是对股权转让的确认,也起到公示作用,因此只有变更登记后,新股东才享有排它的权利,这与房产登记相似。条例所指股东变动应当是指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当然,对此也有不同的观点。
2、未分配利润在资产评估时应当反映出来,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
3、协议生效后,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转让生效后,新股东取得股权。
问:
杨律师您好!不好意思,还有问题。
1、“资产评估”是不是指的评估转让股份的当前价值?比如,当初甲投入了60万,占50%的股份,目前评估为600万,如此,只要受让方同意,付出600万,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全与转让方无关了?
2、资产评估由什么部门进行?
3、资产评估很合道理,但是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
4、如果股东变更后没有依法登记回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只说处罚办法,没说变更无效:是不是也说明了变更登记前变更就应生效了?
答:
1、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评估该日企业的净资产,无论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涉及国有资产需经确认),可以按任何价格成交。以后利润与转让方无关。
2、我国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
3、当然有规定,既有会计准则,国有资产评估还有特别规定。当然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结果会不一样。
4、不变更登记的后果是受让方未取得受让的股权。条例只是规定了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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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参与未分配利润分配吗?
股权转让完成后,原股东已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因此不能参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在股权转让时通常已经通过资产评估反映在转让价格中。如果公司连续多年未分配利润,受让方受让股权后,这些滚存利润的所有权随之归属于受让方,原股东无权再主张。实务中,转让双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例如约定转让前利润归原股东、由公司另行分配,或调整转让价款以体现该部分利润。但若无特别约定,法律上推定转让价格已包含全部股东权益,包括未分配利润。原股东若在转让后仍要求分配,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还可能构成对公司经营的不当干预。因此,转让方应在转让前充分评估公司净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状况,合理定价;受让方也应在尽职调查中核查公司利润留存情况,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股权变动生效时点作为利润归属分界,认定转让后原股东无权分配。
股权转让从何时起生效?签署协议还是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效力:一是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签署并满足约定条件时生效,产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但此时受让方并未取得股权;二是股权权属变动的生效,通常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只有完成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取得股东资格并对外产生公示效力。若未办理变更登记,受让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无法行使完整的股东权利,如参与表决、收取分红等。这一规则与不动产登记类似,登记是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仅仅是对既有事实的确认。实务中,签署协议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出现转让方一股权二卖或将股权质押等风险,受让方只能依据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无法直接获得股权。此外,公司有义务在股东变动后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公司可能面临行政罚款,但这不影响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股权转让生效时点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登记仅对抗要件,有的认为登记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交易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登记义务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未登记期间的权利安排,并尽快办理登记,以明确股东身份,降低法律风险。
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中如何处理?资产评估起什么作用?
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净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时通常需要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转让价格。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评估该日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其中自然包含截至基准日的未分配利润。转让双方可以基于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评估值高则转让价相应提高,反之则降低。这一机制意味着,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中已包含了对未分配利润的购买成本,转让后该部分利润即随股权归属受让方,原股东不得再行主张。但资产评估并非强制适用于所有股权交易,仅在公司拥有国有资产、涉及特定监管要求或当事人主动委托时才有必要。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评估方法包括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不同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差异较大,当事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此外,公司法并不强制要求每次股权转让必须评估,但为了公平定价、避免纠纷,评估是常见的实务手段。对于未分配利润,当事人还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单独约定,例如约定转让前利润分配权归原股东,或者对滚存利润作特殊安排。无论是否评估,建议在协议中清晰写明未分配利润的归属与价格调整机制,以防未来因利润分配问题产生争议。同时需注意,若未依法进行评估且涉及国有资产,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产生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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