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三元并购三鹿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三元并购三鹿事件为背景,结合杨春宝律师的采访,系统梳理了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操作流程(尽职调查、谈判、协议签署、交割)以及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的影响。文章重点分析了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收购方可能面临的变数,包括协议收购的可能性、债权人权益处理、资产剥离风险等,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指引。律师强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收购方需审慎评估资产价值、债务承担及程序合规性,以降低交易风险。

在三鹿问题牛奶事件之后,三元收购三鹿成为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热点。近日,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又给并购事宜增添了很多变数。为此,《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介绍了通常情况下并购的方式和流程以及破产清算的程序,分析了三元在三鹿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能采取的适当步骤以及协议收购的可能性。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企业并购的常见方式主要包括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基本类型。股权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从而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续,但其股权结构、经营管理权发生变化。资产收购则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如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业务线等,目标公司可能继续存在,但资产剥离后其经营能力显著下降。在实务中,收购方应根据交易目的、税务成本、债务承担等因素综合选择。例如,若目标公司存在大量隐性债务或诉讼风险,资产收购可有效隔离负债;若希望保留目标公司的资质、牌照或品牌价值,股权收购更为合适。此外,还有合并(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增资扩股(收购方通过增资获得控制权)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尽职调查、资产评估、交易结构设计、协议签署、审批/备案(如涉及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等)以及交割后整合。实务中,收购方应特别关注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担保、税务、劳动用工、知识产权等潜在风险,并通过协议条款(如陈述与保证、赔偿条款)予以防范。

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有何影响?

破产清算程序对并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目标公司法律地位、资产处置方式、债权人权益以及交易风险等方面。首先,一旦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其法人主体资格将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此时,收购方若想通过并购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需与管理人而非原股东进行交易,因为原股东在破产清算中已丧失对公司的支配权。其次,在破产清算中,目标公司的资产通常由管理人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收购方可以通过参与破产财产竞买的方式获取资产,但这属于资产收购,而非股权收购。若收购方希望以协议收购方式直接收购破产企业股权,则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可以允许股权转让;但在破产清算程序下,通常不进行股权转让,因为股权价值已因资不抵债而归于零,管理人会优先处置资产以清偿债务。此外,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并购还需注意债权人优先权问题:破产财产必须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税款、有担保债权等,之后才用于普通债权分配。收购方若收购资产,需关注是否存在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资产,以及管理人是否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程序,防止因程序瑕疵导致资产转让无效。实务中,收购方应仔细审查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情况、资产清单、评估报告,并就债务承担、税务处理、员工安置等问题与管理人进行磋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风险隔离条款。

破产清算中协议收购是否可行?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协议收购部分或全部资产是可行的,但协议收购股权则基本不可行,除非该程序属于破产重整而非清算。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资产层面的协议收购。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通常采用公开拍卖、变卖或协议转让方式。如果收购方与管理人协商一致,且该转让方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例如,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法院认可),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收购方可以精准选择优质资产,避免承接目标公司历史债务,但需注意资产的物理完整性、权属清晰度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实务中,收购方应要求管理人提供资产明细、权属证明、担保情况,并建议在协议中设置“资产无瑕疵”的陈述与保证条款。第二,股权层面的协议收购。在破产清算中,公司净资产已为负值,股权价值为零,且原股东已丧失实际控制权,因此通过协议收购股权获得控制权无实际意义。法律上,破产清算程序旨在消灭公司法人资格,股权转让通常不被允许。但若在破产重整程序(即通过债务重组、业务重组使企业恢复经营能力)中,则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股权,收购方成为新股东,同时承担重整计划中约定的义务(如清偿部分债务、注入资金、改善经营)。区别在于,重整程序中的股权收购需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安排,且需满足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条件。因此,对于三元并购三鹿这类进入破产清算的企业,协议收购应聚焦于资产收购,而非股权收购,并需充分评估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与操作成本。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