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高级律师就首例爬虫禁令接受PaRR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呈现杨春宝律师就杭州铁路法院首例聚焦爬虫行为保全裁定的专业解读。杨律师指出,该裁定系国内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针对爬虫行为的首例禁令,但存在裁定要求停止提供已下架产品的逻辑矛盾,且复议程序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制度设计存疑。他重点分析大数据权益保护与行为保全的必要性平衡,警示头部企业可能滥用诉前禁令打击小微企业。针对通用爬虫,杨律师认为需区分平台封闭与数据权益保护,呼吁法院在互联网生态割据背景下,审慎确立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裁判规则。

近日,杨春宝高级律师收到PaRR记者的采访邮件:

 

我是PaRR驻上海记者。PaRR(Policy and Regulatory Report)是一家关注全球反垄断、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最新动态的新闻资讯机构,总部位于伦敦、纽约和香港,主要读者群体涵盖全球各大律师事务所和跨国公司的法务团队。

 

日前杭州铁路法院下达了国内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首例聚焦爬虫禁令,其中涉及到了网络平台的大数据权益。我们了解到您是国内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及TMT行业的资深律师,希望邀请您进行简短的采访,了解您对此事的专业解读。

以下是采访全文:

记者:您如何评价杭铁的这封裁定书?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没有创新或相较过去司法裁定进步的地方?

杨律师:从法律角度说,这是一份行为保全裁定。行为保全是我国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借鉴国外的行为禁令制度而引入的一项新的制度。该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少行为保全裁定,特别是在涉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但是杭州铁路法院的禁止爬虫行为的保全裁定可能还是首例。

由于不了解案件的背景及事实,也无法查看案件的证据,难以具体评价这份裁定书,无法评论在本案中行为保全是否必要。但是我注意到,裁定书确认涉案的相关产品在听证前已经下架,但仍然裁定立即停止提供相关产品,换言之,裁定要求停止提供的是已经下架的产品,确实匪夷所思。此外,本案行为保全裁定与复议裁定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虽然行为保全的复议程序中应否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问题,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同一合议庭天然有维持自身作出的裁定的倾向,希望自我纠错显然不是好的制度设计。

记者:我们该如何理解及应用这封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尤其是从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权益角度,该怎么理解?是否以后涉及爬虫技术的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申请法庭禁令?若是的话,会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产生怎样的影响?

杨律师:撇开前述矛盾之处看,一般而言,侵害大数据权益和涉及爬虫技术的案件,如果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因此,寻求行为保全通常会是权利人的一项选择。但是,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的权益,合理审查行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特别是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以免行为保全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没有确认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记者:这封裁定书涉及了聚焦网络爬虫(即针对某一特定平台的爬虫程序)。通用网络爬虫(即不针对特定平台、而是以全网络为范围进行信息搜集,如搜索引擎爬虫)是否也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风险?

杨律师:近年来,我一直比较关注互联网垄断和互联网生态割据问题。从传统的Robots协议看,网站或者移动网络平台禁止网络爬虫本无可厚非,关于爬虫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已经发生多起。但是,据我所知,目前主流的搜索引擎是无法搜索到微信公众平台上的信息的,而微信公众平台目前已经是最主要的自媒体平台,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如果想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就必须在不同的平台上切换搜索。各互联网巨头为保护各自的所谓“数据权益”,均采取了类似的割据策略,使本已局域网化的中国互联网更加割裂,这是逆互联互通的潮流,损害了公众利益。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但立法总是滞后的,在未立法前,法院应当站在一定的高度,探寻企业利益与公众利益的边界,确立相关的裁判规则。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行为保全裁定?有何法律意义?

①行为保全制度源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临时救济规则,其核心功能是在案件实体审理前,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或避免判决难以执行,由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或禁止一定行为。该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领域,旨在提供快速、临时的司法保护,但并非对实体争议的最终认定。②本案中,杭州铁路法院针对网络爬虫行为作出国内首例行为保全裁定,确认了在涉大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禁令救济的可能路径。杨春宝律师指出,该制度引入后,多地法院已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但针对爬虫行为的禁令尚属首次,体现了司法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积极回应。同时,裁定书要求停止提供已下架产品,存在事实认定与裁定内容之间的矛盾,反映出行为保全在具体适用中的审查瑕疵。③实务中,申请人应充分举证证明不采取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则需严格审查必要性、紧迫性和利益平衡,防止禁令成为商业竞争的工具。被申请人若认为裁定不当,可依法申请复议,但现行规则对复议合议庭组成缺乏明确要求,同一合议庭复议可能影响纠错效果,值得制度层面进一步优化。

爬虫行为是否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①从法律规则看,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需以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为前提,核心考察行为是否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单纯的技术手段如爬虫并不当然违法,关键在于爬虫的访问对象、数据范围、使用目的及对平台运营的影响。若爬虫突破技术保护措施,抓取平台核心数据并实质性替代原服务,则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②杨春宝律师在采访中结合裁定书内容指出,本案涉及聚焦特定平台的爬虫程序,属于被控侵权行为,但行为保全裁定不等于实体胜诉,最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需司法审理。他同时提醒,通用爬虫如搜索引擎,通常基于公开信息抓取,但若针对封闭平台强行爬取,则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围绕Robots协议、数据权属等展开诉讼,裁判规则尚未完全统一。③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应建立合规的数据采集机制,明确区分公开数据与受限数据。平台方在设定Robots协议时需平衡商业利益与互联互通,过度封闭可能引发垄断质疑。被诉爬虫方则可以从技术中立、数据合法来源、未造成实质损害等角度抗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提前固定相关证据。

如何防范行为保全被滥用?

①行为保全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提供紧急救济,但若审查门槛过低,极易异化为诉讼策略工具。法律上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需证明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但法院在判断损害是否难以弥补时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不同案件裁判尺度不一。尤其在互联网领域,竞争格局瞬息万变,禁令后果往往不可逆,故应强化必要性审查和双方利益衡量。②杨春宝律师明确指出,法院应当平衡涉讼双方权益,合理审查行为保全的必要性,防范权利人滥用权利,特别是防范头部企业滥用诉讼权利,以免在案件尚未实质审理、没有确认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的情况下对小微企业造成致命打击。这一观点切中当前司法实践痛点:部分大企业利用行为保全程序,向竞争对手施加临时性禁售或禁爬令,迫使对方业务停滞,即便最终胜诉,市场机会也早已流失。③实务中,被申请人应积极行使复议和异议权利,提交反驳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必要或过度。法院在审查时应重视听证程序,要求申请人明确权利边界和损害紧迫性,同时可要求提高担保金额或附加担保条件。从制度完善角度,可考虑对涉及新兴技术领域的行为保全设立专家咨询机制,并明确复议程序中的合议庭回避规则,以增强救济程序的公正性。企业自身则应在进行数据竞争时,提前进行合规评估,避免触碰高危行为边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