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4号2018-03-01
当事人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2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1693104U。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美利坚合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80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6538288M。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迪(LIDI)、陈吉勇(CHENJIYONG)和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8日、9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寅、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芳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李迪(LIDI)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淋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迪(LIDI)、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李迪(LIDI)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已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其后,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又与被告陈吉勇(CHENJIYONG)、第三人浙江安融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斐
审 判 员 李洁瑜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不换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的核心是撤诉申请是否自愿、合法,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若符合条件,法院将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n本案中,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李迪、陈吉勇及第三人安融科技公司,法院已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先与李迪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撤回对李迪的起诉并获准许;其后又与陈吉勇及第三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18年2月28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这表明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并撤诉是被司法实践认可的。n实务中,当事人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达成和解后,应注意撤诉申请须在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同时,和解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可履行,避免因协议履行争议引发新的诉讼。撤诉后如被告不履行和解协议,原告能否再行起诉需结合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此外,撤诉并不当然免除已经发生的诉讼费用负担,法院会依法确定诉讼费由谁承担。
本案中的涉外因素对诉讼程序有何影响?外籍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国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案件规定了特殊的送达、期限等制度,但核心审理规则与普通案件一致。外籍被告享有与中国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包括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法院应保障其程序权利。n本案被告陈吉勇为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其委托了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其诉讼代理人梁寓禹、杨春宝分别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先后与各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表明涉外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解撤诉程序亦正常推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体现了对涉外案件程序公正的重视。n对于涉及外籍当事人的公司纠纷,实务中应关注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举证期限及翻译公证等要求。外籍当事人应依法办理授权委托手续,若在境外,其委托书需要履行公证或认证程序。同时,涉外案件的审理周期可能较长,当事人若希望快速解决争议,和解与撤诉是有效路径。撤诉后双方应签订明确的书面和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跨境执行难题。
本案撤诉后诉讼费如何负担?撤诉是否意味着原告需承担全部费用?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撤诉时,诉讼费的负担可由双方协商或在法院裁定中确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规则,撤诉案件一般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撤诉的原告负担,除非和解协议另有约定。法院在准许撤诉的裁定中会一并明确诉讼费的负担方式。n本案裁定书载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0元,减半收取计12400元,由原告浙江金中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通知其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虽然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但撤诉后原告仍需承担减半后的受理费。这体现了撤诉案件中诉讼费负担的一般规则,即申请撤诉的一方通常承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是对撤诉行为的程序性优惠。n实务中,当事人在和解谈判时应当将诉讼费负担作为条款之一,明确约定由谁承担或按比例分担,以避免后续纠纷。法院裁定减半收取诉讼费后,原告应及时办理退费或补交手续。若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需注意该约定不具有法院裁定的强制执行力,可要求对方在协议履行时一并支付。撤诉后若再次起诉,通常需重新缴纳诉讼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