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就搜索引擎非法广告等接受IT时报记者采访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IT时报记者采访杨春宝律师所探讨的法律问题展开,核心聚焦网站与搜索引擎的广告联盟作为广告发布商,对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杨律师指出,广告联盟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审核义务,需依据相关法律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针对视频网站侵权现象,分析了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何时承担责任,强调广告主若明知或应知侵权内容仍投放广告,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文章为网络广告监管与视频平台责任划分提供了实务指引,具有重要的法律参考价值。

近日,《IT时报》记者就非法广告出没各大网站、搜索引擎虚假产品广告泛滥以及视频网站侵权等事项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分析了网站以及搜索引擎的广告联盟作为广告发布商对于虚假广告和非法广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杨律师进一步分析了视频网站发生侵权时广告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何时承担侵权责任。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网站广告联盟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广告法律体系,网站广告联盟通常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对其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负有法定审核义务。若广告联盟未对广告主资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导致虚假广告得以发布并损害消费者权益,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在于广告联盟仅依赖技术手段自动匹配广告位,缺乏人工审核环节,使得大量虚假广告(如伪劣药品、非法金融产品等)渗透进正规网站。法院在认定责任时,会重点考察广告联盟是否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例如查验广告主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许可证,以及广告内容是否明显违反禁止性规定。若广告联盟未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可能被判定为存在过错,需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行政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对广告联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对于广告联盟而言,合规经营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广告审核制度,包括事前资质验证、事中内容抽查、事后投诉响应机制,并保留相关审核记录,以降低法律风险。当前争议焦点在于,广告联盟是否应承担类似于传统媒体广告发布者的严格责任,以及技术自动推送是否构成“发布”行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广告联盟对广告内容具有控制力,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

搜索引擎非法广告泛滥,广告发布商如何认定责任?

搜索引擎通过竞价排名或广告联盟形式展示广告,其法律地位通常被界定为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对于非法广告(如赌博、色情、毒品等违禁内容),搜索引擎必须承担严格审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广告发布商不得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搜索引擎若对非法广告未尽到过滤义务,例如未屏蔽关键词或未识别违法内容,导致非法广告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则需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吊销相关许可)和民事责任(如对受害用户进行赔偿)。实务中,搜索引擎常以“技术中立”或“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为由抗辩,但法院通常认为,搜索引擎在竞价排名中主动获取广告收益,对广告内容具有较高的控制能力,理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前置审查。风险提示方面,搜索引擎应部署自动化审核系统,结合人工巡查,对广告主资质、广告内容进行实时监测。此外,对于用户举报的非法广告,应及时下架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常见争议焦点包括:搜索引擎是否需要对第三方广告联盟的广告内容负责?答案通常是肯定的,因为搜索引擎通过分成协议与广告联盟合作,实际参与广告的发布与收益分配,难以完全免责。另外,对于广告内容是否属于“明显违法”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存在一定弹性,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广告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或国家禁止性规定,搜索引擎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视频网站侵权时,广告主何时承担侵权责任?

视频网站出现侵权内容(如未经授权播放影视作品、音乐等),广告主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取决于广告主是否明知或应知该视频内容侵权。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广告主如果明知视频内容侵权,仍与该视频网站签订广告投放协议,或通过提供广告位、赞助等方式从侵权内容中获利,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需与视频网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务中,认定“明知”或“应知”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广告主是否对投放内容进行了合理审查,是否注意到视频内容存在明显侵权痕迹(如出现非官方上传的影视剧、未授权的体育赛事直播等),以及广告主是否签署了包括侵权免责条款在内的合同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风险提示方面,广告主在投放广告时,应要求视频网站提供版权证明或合法授权文件,对于热门影视剧、赛事等高风险内容,应主动核查版权状态。若广告主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广告主是否仅因从点击量中获益而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广告主投放的广告是定向投放在特定侵权视频页面,而非全网随机展示,则广告主对侵权内容的知晓可能性更高,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也更大。此外,广告主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合同约定(如免责条款)不能对抗第三方的侵权主张,但可以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综合来看,广告主应当建立广告投放合规流程,包括对合作平台的信誉评估、侵权风险筛查以及合同责任划分,以降低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