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inbin8261咨询:甲公司(属县政府)原来属于地方政府投资的地方电力供电企业。03年,根据国家电力改革的政策及农村电网改造的方针,乙公司(属省政府,负责省内部分地区的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以其投入的农网改造资金、甲公司以其现有的经营性资产,共同成立新的地方供电丙企业。一年以后,甲县政府又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此时丙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税务在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税、发生的纳税义务及税务罚款,是应当由新成的成立丙政府承担,还是由甲政府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股东所得税(投资者权益所缴纳的税务),如果是稽查甲公司从丙公司所获得的分红所应缴纳的税务,则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如果是稽查丙公司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应当有丙公司承担。在股份转让前甲公司是股东,不应当由股东承担企业的税务。
linbin8261再咨询: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税,帐应该是甲企业的帐,但是由于管理的原因,帐等之类的会计资料仍然由丙保存。因此税务查03年以前的帐的时候,直接是找丙公司的。请问还是由丙来承担稽查的税负吗?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己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继承。我们公司的情况似乎跟法律中所列的均不相同?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03年的税务问题产生的罚款或补交税款等义务均应由丙公司继续承担,你说提到的税务问题是丙作为企业法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股东的变更不影响法人主体资格,但若当时的股东甲对于该税务问题的产生存在过错,则可要求甲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linbin8261咨询:税务清查的是03年以前的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作为甲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罚款和需要补缴的税款。
现在有个问题,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没有营业活动,因为03年的时候,以自己的经营性资产成立丙公司之后,只剩下一点旧的建筑物的财产,县政府对剩下的资产也没有管理,实质上是由乙公司人员(甲公司原来的人马)管理。税务是否可以以甲没有收入,不能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要求乙公司承担税款的依据?
如果这样的话,由于甲县政府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当时乙公司购买甲股份的钱并没有经过甲公司的帐,而是直接给了财政。所得税和罚款,是否可以先执行县政府转让所得的钱之后,剩余的部分才由乙公司承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把握一个原则:股东不必承担公司的债务。无论哪个股东经营还是那个股东持有、掌管帐册,税务都应当由公司负责缴纳而非股东。因此,甲乙均无需承担交税的义务,税务应当由丙公司负责缴纳,如果甲乙公司存在抽逃丙公司资产等违规操作的嫌疑,那才涉及到追究该两公司责任的可能。另,本案发生了股权转让,但公司主体资格并没有发生改变,不属于上述引用的“吸收”、“兼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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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需要承担所投资企业的税务吗?
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承担所投资企业的税务。根据公司法确立的法人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其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以及因税务违法行为产生的罚款、滞纳金,均应由企业自身以自有财产承担。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包括税务债务)不能直接穿透向股东追偿。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应当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而非直接向股东征收。但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是股东无偿受让公司财产或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税务机关可依法定程序请求股东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原则上不承担企业税务,但若存在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则可能突破有限责任保护,产生补充或连带责任风险。
企业合并或股权转让后,未了税务由谁承担?
企业合并与股权转让在法律上性质不同,税务责任归属亦有差异。股权转让仅导致股东变更,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存续,其原有的纳税义务和税务违法责任不因股东变化而消灭,仍由企业自身承担。税务机关可继续向企业追缴欠税、罚款及滞纳金,企业以全部财产清偿。若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对赌协议或资产剥离安排,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对于企业合并,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依法承继被合并企业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未了税务事宜。被合并企业已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欠税、罚款等,由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继续履行。实务中,企业合并时应当进行税务清算或税务变更登记,由承继方申报处理历史税务问题。若合并协议中约定由某方承担特定税务,该约定仅在合并各方之间具有效力,不能对抗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仍可向合并后的企业追缴,承继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追偿。为规避风险,企业在合并或收购前应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全面评估历史税务风险,并在交易文件中明确税务赔偿条款。
税务机关能否直接向股东追缴企业欠税?
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直接向股东追缴企业欠税,但存在例外情形。企业欠税属于企业自身债务,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程序,向企业发出追缴通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企业财产等强制措施。股东作为出资人的责任限于出资额,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股东应在抽逃或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税务机关可请求该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二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例如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转移利润、隐匿资产等,使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税务机关可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滥用行为的股东对公司欠税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公司解散时,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务无法清偿,股东可能对公司的税务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为躲避债务在注销时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承诺向其追缴。实务中,税务机关追缴股东责任需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不能仅依据欠税事实直接扣划股东财产。股东应保留出资凭证、规范财务制度,避免与公司财产混同,以防范被穿透追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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