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2008)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客户资源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实务问题展开分析,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措施。客户名单作为经营信息,若符合上述要件即可认定为商业秘密,尤其指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文章强调,员工跳槽携带客户资源的现象普遍,用人单位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进行防范,但竞业禁止须支付相应补偿。内容对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设计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提醒企业注意保密措施的可识别性与合理性,并平衡员工就业权与商业秘密保护。

新劳动法中提到员工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是不是商业秘密?如果是,应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回答你的问题前,我们应当首先弄清楚什么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具体而言,首先,商业秘密应当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某种特别方式取得。这里所说不为公众所知悉,通常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如果某一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能认为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了,因而也就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其次,商业秘密应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有关信息应当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如果某一信息虽然不为公众所知,但是它并不具有商业价值,那么,这一信息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第三,商业秘密权利人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才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不同的信息保密要求也不一样,因此,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与该信息的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可以认为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常情况下,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对客户资源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它就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现在带着客户资源跳槽的现象比比皆是,而对于客户资源又较难采取保密措施,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就显得特别重要。如上所述,签订保密协议是保密措施的一种,因此,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员工如何保守包括客户资源在内的商业秘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此外,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禁止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若干年内利用其所掌握的客户资源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当然,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公司必须作出相应补偿,否则就侵害了员工的就业等权利。(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8年第3期)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客户资源在何种条件下构成商业秘密?

客户资源构成商业秘密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首先,该客户资源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属于相关领域人员的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信息,例如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取的客户名称、地址等一般信息不具秘密性,但包含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且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独特价值,则可能满足秘密性要求。其次,该客户资源必须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与竞争优势,例如稳定的客户关系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若仅有客户名单而无实际商业价值则难以认定。第三,权利人必须对该客户资源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限定知悉范围、对载体加锁、标注保密标志、设置密码、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来访者等,且措施强度需与信息价值相适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信息载体特性、保密意愿、措施可识别程度及他人获取难度等因素。因此,企业仅拥有客户名单不足以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建立完整的保密管理制度,否则跳槽员工可主张该信息未受保护,从而无法追究其泄密责任。实务中,建议企业将客户信息分级管理,对核心客户档案单独加密,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列举受保护的客户范围,以增强证据效力。

如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资源保密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客户资源保密条款,应围绕保密范围、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进行具体设计。首先,应明确界定客户资源的范围,建议以附件形式列明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具体内容,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交易习惯、价格策略、个性化需求等,避免笼统表述为“客户信息”导致争议。其次,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并在离职时返还所有载体。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应仅限合同存续期间,应约定在离职后仍持续有效,直至该信息进入公有领域。第三,明确违约责任,可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计算方式,但违约金应合理,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同时,建议配套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直接在劳动合同中设置专章。此外,若需限制员工离职后使用客户资源,应单独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但必须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若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实务中,企业应避免将普通销售人员一律纳入竞业限制范围,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同时,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应独立生效,保密义务不因竞业限制无效而失效。建议在员工入职时即签署相关文件,并保留培训记录和签署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举证。

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源,企业如何维权?

当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源时,企业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明该客户资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并证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具体维权路径包括:第一,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可依据约定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但需注意,违约金仅适用于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情形,且企业须证明实际损失或约定金额合理。第二,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若新用人单位明知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仍使用该客户资源,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员工和新单位的共同侵权责任,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第三,申请行为保全,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可请求法院责令员工及新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客户信息,防止损失扩大。维权成功的先决条件是企业事先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已签订保密协议、对客户信息加密、设置访问权限等,否则法院可能认定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实务中,企业应在发现员工跳槽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员工在职期间接触客户信息的记录、离职交接清单、新单位与客户往来的证据等。此外,企业需注意证明客户名单的价值性,例如提供与客户的长期交易合同、利润数据等,以体现竞争优势。对于竞业限制情形,企业须证明已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员工可抗辩条款无效。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员工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单位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建议企业在员工离职时进行离职面谈并签署承诺书,同时定期更新保密制度,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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