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新规解读(2007)

文章摘要 本文解读2007年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核心要点包括: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且拥有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需具备成熟经营模式并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条例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书面披露12类信息;规范特许人行为,禁止虚假宣传和收益承诺;引入备案与公告制度,特许人须在首次签约后15日内备案,公众可查询备案信息。文章旨在帮助创业者识别特许经营风险,强调合规经营与加盟前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特许经营在国外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成熟的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也发展迅猛,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达20万家左右。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一些行业和地区特许经营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也时有发生。“十个加盟九个坑”虽然太过夸张,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事实。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于2007年2月6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于该条例施行前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该条例同时施行。

条例重新界定了特许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特许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此前商务部乃至更早以前的国内贸易部均将特许人界定为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看似细微的变化,却反映出政府对于特许经营的进一步规范。

首先,特许人必须是企业,不再包括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是针对近来特许经营市场的乱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次,能够授予被特许人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依照商标法,无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均受法律保护,只是保护的力度和程度不同。似乎商务部门对于商标的认识存在局限性,笼统地规定“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混乱。在我们代理的数起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均涉及特许人将未注册商标或者只是递交了注册申请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当出现假冒商标或者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时,特许人无力制止商标侵权,导致被特许人(加盟人)加盟利益无法实现。而且,以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从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商业欺诈行为。

再次,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首次被纳入可授予他人使用的经营资源,扩大了特许经营的应用范围,将会有力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了上文提及的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外,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还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那些抄袭他人特许经营手册、网页、招募资料,没有实际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的企业将被排除在外。值得指出的是,这样的企业即使侥幸获准经营,也将面临不正当竞争诉讼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此外,条例明确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欺诈活动。

条例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和对特许人的规制

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核心制度。以往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也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并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以及对被特许人在经营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的情况、特许经营费用及其收取办法、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12个方面。商务部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就这12 个方面作了细化的要求,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特许人,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近年来,特许经营被粉饰成一个遍地黄金、轻松致富的领域,各种极具诱惑力的招商广告铺天盖地,而加盟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却屡见不鲜。条例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特许人的行为规范作了具体要求,包括: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向被特许人收取推广、宣传费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等。

条例引入了备案和公告制度

鉴于特许人与加盟者信息不对称,为保障加盟者的合法权益,条例除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并规范特许人的行为外,还引入了备案和公告制度。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商务部已经将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特许人都应当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进行备案。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特许人的备案时间;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对于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特定行为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对于特许人的违法行为也将予以公告。

(本文完成于2007年5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特许人资格有哪些法定限制?

根据2007年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资格有明确限制。首先,特许人必须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均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是针对当时市场乱象的强制性规范。企业作为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其中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或仅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不能作为特许经营资源,因为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不足,可能导致被特许人加盟后无法有效制止侵权,影响经营利益。此外,企业还需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缺乏实际服务能力仅靠抄袭手册、广告招商的企业将被排除。同时,特许人必须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两店一年”要求,旨在防止空壳公司欺诈。实务操作中,加盟者应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系统核实特许人企业资质、注册商标状态及直营店情况,并实地考察直营店经营状况,避免轻信宣传。若特许人不符合上述资格,加盟者可比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需注意举证。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对“注册商标”的认定、直营店关联关系的判断以及未满足条件时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护善意加盟者,但加盟者自身尽到审慎义务仍是关键。

信息披露制度对加盟者有何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的核心保护机制,2007年条例将其上升为强制性义务。特许人必须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法定信息和合同文本。法定信息涵盖12个方面,包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与商业信誉记录、拥有的经营资源、服务能力、对加盟店的管监情况、费用收取办法、投资预算等。商务部的配套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披露内容,例如要求披露诉讼仲裁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现有被特许人数量及经营状况等。这一制度的实质是消除信息不对称,让加盟者在决策前充分了解项目真实风险。加盟者应充分利用这30天冷静期,逐项核验披露内容,重点审查:一、特许人工商登记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二、注册商标权属是否清晰有效;三、直营店数量及经营年限是否达标;四、费用明细及退还条件是否明确;五、既往加盟店盈亏数据是否真实。若特许人未在规定期限前披露或不完整披露,加盟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赔偿损失;商务主管部门也会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罚款并公告。实务中常见争议是特许人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部分信息,或披露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加盟者应保存所有书面披露文件(含邮件签收记录、书面函件),作为日后维权关键证据。需要特别提醒:即使有信息披露,也不代表项目零风险,加盟者仍需独立开展市场调研和财务测算,信息披露只是保障知情权,不能替代商业判断。

违反备案义务会承担什么后果?

条例引入了备案与公告制度,要求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级范围内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跨省经营的向商务部备案。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须在一年内补办备案。备案信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全国联网公开,公众可查询特许人企业名称、经营资源、备案时间、法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及境内被特许人地址。备案的意义在于建立公信档案,既便于监管,也为潜在加盟者提供核实渠道。违反备案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的处以罚款并公告;备案机关对已备案但存在特定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备案材料、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可撤销备案并公告;民事责任——未备案虽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加盟者可以此证明特许人存在过错,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更高比例的赔偿。此外,特许人的违法行为如虚假宣传、未披露重大信息等,也会被公告,形成信用惩戒。实务操作中,加盟者签约前务必访问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若查询不到备案记录或备案信息与宣传不符,应高度警惕。常见争议包括:特许人辩称备案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法院在损害赔偿分配时会将未备案作为酌定因素;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后,被特许人可据此解除合同。建议特许人务必按时真实备案并保持信息更新,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会严重削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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