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达之路非洲投资高峰论坛”于2008年3月3-4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上海市外经贸委和浙江省经贸委领导以及非洲十多个国家的部长、驻华大使、商务参赞出席并致辞,非洲国家官员介绍了非洲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现状,中国相关部门介绍了中国政府“走出去”政策以及金融、保险企业支持中国企业投资非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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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中国企业投资非洲面临哪些主要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在非洲投资时,必须充分理解中非投资合作的法律框架。中国与多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通常包含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征收补偿以及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条款。投资者可依据协定将东道国政府违反保护义务的行为提交国际仲裁,例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的仲裁。此外,中国还加入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为征收、战争内乱、汇兑限制等非商业风险提供担保。在实务中,企业应保留投资批准文件、许可证照、财务记录等证据,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证明投资存在及损失数额。同时,中国与非洲国家的经贸合作框架还涉及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并防止偷漏税。企业要注意,双边协定仅保护协定生效后的投资,且通常要求投资符合东道国法律,因此企业必须确保投资项目合法合规,否则可能失去协定保护。另外,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协定已生效,其投资议定书正在推进中,未来可能提供更统一的投资规则,企业应关注进展。对于争议解决,企业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ICSID仲裁或临时仲裁,若东道国不是《华盛顿公约》缔约国,则可选择其他仲裁机构。总之,善用国际法律工具可显著降低投资风险,但前提是企业自身合规经营并保留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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