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解读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新政

文章摘要 文章围绕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发布的101号文及配套62号文,系统解读居民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规则。非上市公司满足七项条件时可在取得环节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不满足条件者则在取得与转让两个环节分别计税,取得环节按工资薪金所得处理。上市公司经备案,可在行权、解禁或取得奖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内缴税。文章还梳理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前言

近期,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对居民企业(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2号文”)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事项。本文拟通过对上述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从而对居民企业股权激励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全方位解读。

 

一、 纳税时点

 

1、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下同)

 

(1) 转让股权时

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如能同时满足101号文规定的七个条件[1],则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

 

(2) 获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

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如不能同时满足101号文规定的七个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七个条件中第四至第六项条件的,则应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应纳税所得额

1. 非上市公司

 

(1)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A.      股票(权)期权: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行权价 – 合理税费

B.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实际出资额 – 合理税费

C.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转让收入 - 合理税费

 

(2) 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如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条件,则应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计算相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A.      获得股权激励时:应纳税所得额 = 公平市场价格[2] – 实际出资额

其中,股票(权)期权的实际出资额为行权价,股权奖励的实际出资额为零。

B.      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与前述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情形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3]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2)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4] =(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3)    股权奖励:应纳税所得额比照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5]。

 

 

三、 适用纳税项目和税率

 

1. 非上市公司

 

(1)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

 

(2) 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情形

A.      取得股权激励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7]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股权转让时,与前述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情形下的纳税项目和税率一致。

 

2. 上市公司

 

(1)    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8]

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限制性股票:比照[9]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3)    股权奖励:比照[10]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执行。

 

结语

 

在我国政府全面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背景下,101号文和62号文的出台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被激励对象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点、适用税率等方面实施了突破性的税收优惠,大幅度减轻了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税负担。因此,强烈建议广大非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制度时,务必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如专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等)的帮助,以求既能设计出一整套与公司自身的股权架构、激励目标、激励对象等情况相匹配的、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架构,同时又能达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所需具备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自身和被激励对象双赢的局面。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为国际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什么条件下可递延纳税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指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股权激励标的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推迟至日后转让股权时一并履行,其核心在于把征税环节从取得时点移至最终变现时点。适用主体为居民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激励形式涵盖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且必须同时满足新政设定的七项条件,缺一不可。若在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其中第四至第六项条件的,递延待遇即行终止,纳税义务随之回归常规处理。

依据文章内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其个人所得税可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不符合条件时,则须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和转让股权时分别计算缴纳税款。文章还区分了不同激励形式的计税基础: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行权价与合理税费;限制性股票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实际出资额与合理税费;股权奖励为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合理税费。在递延情形下,转让环节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应对照七项条件逐条自查,尤其关注激励对象范围、人数比例、持有期限及备案要求等容易失分的环节,并在方案文本与实施流程中固化相应约束,避免因条件不符或中途变化而丧失递延待遇。同时应完整保存行权价、实际出资额、合理税费等凭证,便于转让环节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可能出现的条件变化,宜提前测算两种情形下的税负差异,在方案层面预留调整空间。

股权激励所得按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缴个税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归属,取决于所得所处环节以及是否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则,取得环节的差额所得带有任职受雇性质,通常归入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计算缴纳;转让环节的价差则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此外,被激励对象因持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相应的征免规定。三者性质不同,不可混淆,也不能简单合并计算。

文章明确列举,非上市公司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取得环节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并参照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股权转让环节则与递延情形保持一致。上市公司方面,员工行权时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行权后再转让股票取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处理;限制性股票与股权奖励比照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取得环节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可能采用累进税率,其税负往往显著高于转让环节20%的比例税率,因此是否落入递延纳税范围会直接影响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企业应在方案设计阶段明确各环节的税目归属与扣缴责任,上市公司还需就分期缴纳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在行权、解禁、奖励发放等节点同步准备市价、施权价、解禁份数等基础数据,避免扣缴时点与计税口径出现偏差,进而引发补税或滞纳金方面的风险。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税有何不同

在纳税时点上,非上市公司采取递延模式,符合条件者在取得环节不纳税、在转让环节纳税;不符合条件者则在取得与转让两个环节分别纳税。上市公司并不适用递延,而是享有分期缴纳的便利,即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两者缓解税负压力的路径并不相同,一是推迟纳税时点,一是分散缴款期限。

在计税口径上,文章给出了清晰对照。非上市公司方面,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收入减行权价与合理税费;限制性股票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实际出资额与合理税费;股权奖励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合理税费。若不符合递延条件,取得环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平市场价格减实际出资额,其中股票期权的实际出资额为行权价,股权奖励的实际出资额为零。上市公司方面,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为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减员工取得该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再乘以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则以股票登记日市价与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之和除以二,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再减去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按解禁比例分摊的部分。

实务中,上市公司应重点关注行权价、登记日与解禁日市价的取数规则以及分批解禁的份数分摊,确保各批次计税金额准确无误;备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可能影响分期缴纳待遇的享受。非上市公司则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七项条件的持续满足上,定期复核激励对象范围、人数比例、持股平台与股权结构变化,并在转让环节取得合理税费的完整凭据。两类主体均可通过事前税负测算与专业机构协作,在合规前提下优化整体税负安排,实现企业与激励对象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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