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日前就某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诉讼期限、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垄断等问题采访了杨春宝律师。杨律师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重点介绍了作为知识产权人面对周期较长的诉讼时可以采取的各种司法救济措施,同时就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之间的关系谈了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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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应如何协调?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对知识霸权看似矛盾,实则统一于促进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共同目标。知识产权的正当保护在于激励研发投入、促进技术传播和丰富社会文化,而知识霸权则表现为权利人不当扩大保护范围、利用制度优势压制正当竞争、阻碍后续创新或攫取超出法律授权限度的利益。协调二者的关系,要求司法和执法机构在个案中秉持利益平衡原则,既要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权利被异化为打击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的工具。在诉讼场景下,权利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临时措施,但不得滥用诉权恶意拖延、骚扰竞争对手,或利用禁令手段迫使交易相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同时,被诉侵权方也可主张权利无效、权利滥用或不构成侵权等抗辩事由。从制度设计看,知识产权法本身内置了保护期限、权利穷竭、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限制机制,反垄断法又提供了事后规制框架,两者共同构成防范知识霸权的法律屏障。企业经营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既要在自身研发中尊重他人权利、规避侵权风险,也要在维权时注重证据准备与策略合理性,避免采取攻击性过强的做法引发反垄断审查或社会舆论质疑。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权利人,其许可行为更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或行业生态优势形成锁定效应。最终,只有将保护与规制有机结合,才能营造鼓励创新、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既让创新者获得应有回报,又让社会公众共享技术进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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