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经营的百度文库未经作家们许可上传作家的各类文学作品供免费阅读是否构成侵权?百度能否以网友自行上传而免除责任?百度文库近日被推到风口浪尖上,《IT时报》记者为此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文库此举显然侵犯了作家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导致他们遭受一定财产损失,其实百度文库上还有很多非文学类作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尚未受到关注。百度作为一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公司,其理应知道其开放文库上传平台供网友自由上传作品,必然会导致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再以所谓的“避风港原则”为由试图免除自己的责任显然是错误的。
IT时报记者同时就互动百科认为百度利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人工干预搜索结果,将其自己的产品百度百科排在互动百科之前,违反反垄断法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拆分百度事宜采访杨春宝高级律师。杨律师认为,百度是否构成垄断、是否滥用其垄断地位,均需有证据支持,但是,百度将所谓“竞价排名”置于搜索结果之上,显然侵害了搜索引擎使用者的权利和其他网页提供者的权利。如果互动百科能够证明百度构成滥用垄断地位,将有利于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是否拆分百度、如何拆分尚需直接的法律依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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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百度文库上传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百度文库未经作家许可,将大量文学作品上传至其平台供网友免费阅读,使得公众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获取这些作品,显然落入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直接侵权。即使百度主张作品系由网友自行上传,其作为平台方也并非当然免责。在司法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从侵权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否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等。百度文库作为知名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上存在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有清晰认知,其开放上传平台并设置分类、推荐等行为,可以推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因此不能简单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责任。实务中,著作权人应当注重证据保全,包括公证固定侵权页面、上传时间、下载数量等,并可通过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平台删除侵权内容并索赔。同时,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版权过滤机制,主动审查热门作品或知名作者的作品,避免因放任侵权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百度能否以网友上传为由免责?
百度声称其平台上作品均由网友自行上传,并试图援引“避风港原则”免责,但这一主张在法律上难以成立。“避风港原则”的核心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服务,对用户上传内容无事先审查义务,且在被侵权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该原则的适用有严格前提: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侵权内容的存在,且未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百度文库作为一个开放平台,其运营模式决定了它会对上传内容进行分类、推荐、排名,甚至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利。对于像文学作品这样明显的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百度作为具有专业团队和算法能力的头部企业,理应知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侵权作品。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如果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了编辑、推荐或排序,或者侵权内容明显处于平台首页、热门推荐等显著位置,则平台不能主张不知道侵权。此外,百度文库对部分作品设置了付费阅读或VIP权限,这种直接获利行为进一步削弱了其适用“避风港原则”的基础。实务中,著作权人应当注意收集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证据、平台对侵权内容进行主动推荐或设置榜单的证据,以证明平台存在主观过错。而平台方则应当建立完善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并主动利用技术手段过滤明显侵权内容,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百度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于百度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需要从三个层面分析:首先,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需要将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界定为独立的相关市场,并考察百度在该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即市场份额是否超过50%或具有控制市场价格、排除竞争的能力。其次,需要证明百度实施了滥用行为,例如将自家产品(如百度百科)在搜索结果中给予优于竞争对手(如互动百科)的排名,或者通过人工干预搜索结果的方式排斥竞争对手,这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行为。再次,需要证明该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杨春宝律师指出,百度是否构成垄断需有充分证据支持,包括市场份额数据、行为证据以及损害后果证据。在实务中,此类案件举证难度极大,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经济学分析报告。此外,竞价排名本身是搜索引擎常见的商业模式,但将付费结果置于自然搜索结果之上,如果未明确标注广告,可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互动百科主张拆分百度,但拆分措施通常需要直接的法律依据,如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结构性救济措施,但实践中极少适用。对于企业而言,如果遭遇竞争对手的排名歧视,可以收集证据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但需做好长期诉讼和举证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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