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港新城是洋山港配套项目,同时也是上海海洋经济基地和一座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生态型、智能型、现代化的港口城市,海港新城将是洋山深水港的陆域腹地和主要的集疏运基地,是上海新一轮城镇开发建设中重点规划的11个新城镇之一。
海港新城用地主要通过围海造地形成,中央国企某水利工程公司承接了围海造地项目某标段的造地任务,并将其中的供砂任务分包给海南某公司。后因故终止分包协议的履行,双方签订了结算协议并结清了工程款。然而海南某公司在一年后却与其子公司串通,向海南当地法院起诉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而索要高达数千万元的工程款。杨春宝律师及其率领的律师团队接受该中央国企的委托,代理该起围海造地项目工程款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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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结算协议签订并履行后能否被撤销?
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款最终清算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约定不得随意撤销。法律允许一方请求撤销合同,但必须具备法定撤销事由,例如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在工程结算领域,双方已签订结算协议并结清款项,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明确,法律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终局性。若一方事后反悔,仅以结算金额过低或自身内部审批问题为由主张撤销,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撤销权消灭。此外,主张撤销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瑕疵。如果结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撤销请求。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结算协议后,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否则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不得随意反悔。对于被起诉方而言,可以从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撤销权行使的时效性等方面进行抗辩,重点审查原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分包商与其子公司串通起诉如何应对?
分包商与其子公司串通起诉,通常表现为利用关联关系制造诉讼证据或操纵诉讼行为,以达到撤销结算协议、索要高额工程款的目的。此类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法律明确禁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禁止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作为被告方,首先应当全面梳理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文件、结算协议、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书证,固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履约过程。其次,要重点审查原告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资金往来,分析其起诉动机是否正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虚构债权债务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或者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再次,应当积极向法庭阐明结算协议的签订背景、结算依据以及协议履行的完整性,强调协议效力应当得到维护。另外,还可以主张原告起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诉讼策略上,还可以考虑申请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或者对原告的恶意起诉行为主张赔偿损失。法律实务中,法院对待此类串通诉讼持审慎态度,会重点审查起诉是否具有真实的法律争议基础,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因此,被诉方只要证据扎实、应对得当,通常能够有效化解风险。
工程分包结算后反悔的常见争议焦点有哪些?
工程分包结算后反悔引发的纠纷,常见争议焦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双方自愿达成的结算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反悔方往往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否定其效力。第二,结算协议与原合同的关系。结算协议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理和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即使原分包合同无效,结算协议作为独立的清算协议仍可能有效,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共识。第三,撤销权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超过合理期限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第四,结算金额是否真实合理。反悔方可能主张结算时遗漏项目或计算错误,此时需要审查结算明细、工程量清单、验收资料等,判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明显错误。第五,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诉讼。关联方串通起诉的情况,需要法院穿透审查各方真实意思和资金流向。第六,诉讼时效的把握。工程款请求权应在法定时效内主张,逾期将丧失胜诉权。实务操作指引方面,施工企业应重视结算文件的规范制作,明确结算范围、计价依据和支付方式,避免含糊表述;结算完成后应妥善保管全部原始凭证,并可以要求双方出具债权债务结清确认书。风险提示方面,切忌在结算后轻易签订补充协议或出具往来函件,以免被对方利用作为反悔的借口。对于明显反常的起诉,应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综合运用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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