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3年5月/总第63期)

文章摘要 本期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涵盖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异常经营注销、电子合同登记系统上线及信用信息报告查询等监管举措,并收录两则典型判例。一则明确私募基金专有账户内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在基金未清算时,非因基金财产本身债务的申请执行人不宜强制执行基金财产。另一则指出,投资者与管理人约定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但管理人未完成登记备案致合伙企业未依法成立,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管理人应返还投资款。文章为私募机构合规运作与争议解决提供实务参考。

一  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 / 刘蓉蓉、杨春宝、徐彦杰等律师为某央企下属二级子公司混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某央企上市公司多年前独资设立了一家子公司,经过多年发展,现拟对该子公司进行引进战略投资人、实施员工持股等混合所有制改革,为此聘请大成上海办公室刘蓉蓉、杨春宝、徐彦杰等律师团队为本次混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  基金业协会各类公告和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2023年5月12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称,经协会调查,信泉和业(济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投资者退出和认购基金通过管理人银行账户违规划转的违规事实。鉴于上述基本事实、情节以及协会的审理情况,协会决定对信泉和业进行书面警示,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三个月。

 

协会于2023年5月12日发布公告称,现有深圳华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14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协会于2023年5月15日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称,一、关于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参考《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材料清单》要求,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进行材料填报。二、关于法律意见书: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

 

协会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通知称,自2023年5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向2023年第一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协会会员对协会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三  监管动态

2023年5月5日,协会发布消息称,第三届托管与运营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为,基金托管和服务机构要推动完善基金托管制度;促进基金服务业务发展;推动基金托管和服务业务数字化转型;持续推动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不断推动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完善;加大基金托管和服务方面的宣传,涵养健康的行业文化。

 

2023年5月16日,协会发布消息称,协会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强调,委员会将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智库与行业示范引领作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围绕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目标展开工作,加强行业“急难愁盼”问题的前瞻性研究,深化行业文化建设和正面宣传。

 

2023年5月27日,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在中国创投大会上致辞指出,协会将推动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完善私募纠纷裁判规则和刑事罪名适用政策;持续深化登记备案改革;切实防范重点领域风险;推动健全基金托管、服务外包和份额登记、估值、转让等制度,加快电子合同落地,加强信息披露和数据治理;完善商事登记、清算注销等机制,大力发展契约型基金;推动健全中长期资金支持创投相关政策,出台符合股权投资特点的税收中性制度和投早、投小、投新、投科技的税收激励机制等。

四  典型判例

1. 私募投资基金专有账户内的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在私募投资基金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即便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资,尚不能当然产生立即以基金财产向投资者返还的法律后果。非因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本身产生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更不宜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案件

王某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22)京民终13号】

主要事实

因王某与恒宇天泽公司、国信证券签署的《恒宇天泽凤凰山四号私募投资积极-基金合同》产生争议,王某申请仲裁。贸仲裁决解除《基金合同》、恒宇天泽公司向王某返还投资款以及利息损失。该裁决书生效后,因恒宇天泽公司未履行,王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冻结恒宇天泽公司案涉账户内相应金额的存款。恒宇天泽公司以案涉账户的款项系其管理的华泰并购基金的资金故不能依法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一中院作出裁定,裁定异议成立,中止执行案涉账户内款项。王某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账户内资金是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财产,不具有专有性,应予执行。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请。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载明:存款人名称为华泰并购基金,……账户性质为专用。国信证券出具的《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载明,案涉账户户名为华泰并购基金。协会公示信息显示:华泰并购基金系在中基协正式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恒宇天泽公司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为托管人,华泰并购基金尚未清算完毕。王某提交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案涉账户内的资金与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资金混同,但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的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恒宇天泽公司等公司在运作私募基金管理时,存在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等行为,并对梁某、杨某某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但该复议决定书查明事实主要涉及的私募基金及项目未包括案涉账户内的华泰并购基金。

裁判观点

关于案涉账户的性质问题。综合协会公示信息、中信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国信证券出具的《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等证据可以认定, 案涉账户确系华泰并购基金的专有账户,且案涉账户内的账目清晰,故该账户内财产属于基金财产,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并非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关于王某主张该账户内的资金与恒宇天泽公司的自有资金存在混同的问题。首先,王某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非因该账户内基金财产本身而产生;其次,王某提交的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非直接针对该账户。在华泰并购基金尚未清算的情况下,即便华泰并购基金的投资者因自身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其投资,尚不能当然产生立即以基金财产向投资者返还的法律后果。王某作为非因华泰并购基金财产本身产生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更不宜目前即对华泰并购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2. 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入伙协议中约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基金建立合伙关系,但管理人并未依约完成基金(合伙企业)的登记备案,以致该合伙企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成立的,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案件

亚投财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合同纠纷【(2023)辽05民终284号】

主要事实

郭某某是亚投财行董事长。亚投财行分别于2017年5月,2017年8月,2018年8月(两次签订),四次与李某某签订《亚投财行年丰理财计划--辽宁艺境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艺境影视城)基金(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及风险提示函、承诺书、认缴出资支付协议等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其中未写明投资数额,李丰君每期实际投入资金金额不同,分别为20万元、37万元、52万元和52万元,逾期年化收益率(费后收益)分别为8%、12%、11%和11%。双方对前三期协议项下的资金均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进行返还,返还方式根据相对方的选择,既可以清场结算本金和年化收益,也可以继续进行合同的履行,只返还收益不返还本金。但在第四份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之日,亚投财行未按照约定给付李某某款项。在李某某多次催要下,郭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8月份如无法兑付,届时在2022年元旦,其将观山悦公馆289平方米的房子,按每平方米柒仟元的价格抵顶,但郭某某亦未履行承诺。李某某、郭某某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认为主张双方到期还本付息的交易模式实际为借贷关系,起诉请求判令亚投财行、郭某某偿还其借款52万元及其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请。亚投财行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

关于亚投财行与李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问题。李某某与亚投财行所签订的入伙协议明确约定李某某为涉案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且在《风险提示函》中亦载明李某某涉案基金的投资人。但双方签订协议至今,亚投财行作为案涉基金的管理人,并未按照入伙协议约定完成该基金的工商注册和登记备案,双方之间约定的以企业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至今尚未执行。因此,案涉基金(即合伙企业)尚未依法成立,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于亚投财行是否应当返还李某某资金问题。在双方约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尚未依法成立、李某某的基金有限合伙人身份并未备案登记的情形下,亚投财行主张双方之间因存在合伙关系而不应返还李某某投资款理据不足,法院无法采信。关于亚投财行主张郭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无效一节,该承诺书虽然因郭某某无权处分财产而导致以物抵债的承诺无法履行,但承诺返还投资的意思表示并未失效。李某某请求亚投财行返还本金理由成立,一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如何认定?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是指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投资者其他财产,仅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运作和费用支付。其核心规则在于,基金财产专户专用、账目清晰,非因基金财产本身产生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整体利益,防止管理人固有财产风险向基金财产传导。实务中,认定基金财产独立性通常需要结合基金备案信息、银行账户性质、托管人确认函等证据综合判断。若账户被认定为基金专有账户且账目清晰,则账户内资金属于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反之,若账户资金与管理人固有资金混同,则可能丧失独立性保护。

在王某与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法院查明案涉账户系华泰并购基金的专有账户,中信银行开户申请书载明存款人为华泰并购基金、账户性质为专用,国信证券出具的托管账户信息确认函亦载明账户户名为华泰并购基金,且协会公示信息显示该基金已备案、尚未清算。王某虽提交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主张资金混同,但该复议决定涉及的其他私募基金及项目并不包括案涉账户内的华泰并购基金heny。法院据此认定账户内财产属于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并非管理人固有财产。

实务中,管理人应严格区分基金财产与固有财产,开立专用户并确保账目清晰,避免混同操作。投资者在申请执行时,应重点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基金财产、债务是否因基金财产本身产生。若基金尚未清算,即使投资者因基金合同解除要求取回投资,也不能当然产生立即以基金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非因基金财产本身债务的申请执行人,更不宜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管理人应妥善保存托管确认函、账户性质证明等文件,以应对可能的执行异议。

未登记备案的合伙型基金如何处理?

合伙型私募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或受托管理。其法律规则要求,基金设立须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关系方能依法成立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若管理人未依约完成登记备案,导致合伙企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成立,则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此时,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需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判断,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其他合同关系,管理人应返还投资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亚投财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中,亚投财行四次与李某某签订入伙协议书,约定李某某为涉案基金有限合伙人,李某某实际投入资金分别为20万元、37万元、52万元和52万元,前三期均按约定年化收益率返还。第四期期限届满后,亚投财行未按约给付,郭某某出具承诺书以房抵债亦未履行。李某某主张双方为借贷关系,诉请返还借款52万元及利息。法院查明,亚投财行作为管理人并未按入伙协议完成基金工商注册和登记备案,双方约定以企业形式设立私募基金至今尚未执行,案涉合伙企业尚未依法成立,不能依据合伙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实务中,管理人应确保基金设立前完成必要的工商注册和备案程序,避免以合伙关系名义吸收资金却未实际设立合伙企业。投资者在签署入伙协议前,应核实基金是否已完成登记备案,关注合伙企业是否依法成立。若管理人未完成登记备案,投资者可主张返还投资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管理人依据合伙关系拒绝返还的抗辩。管理人还应避免通过个人承诺书等方式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此类承诺可能因无权处分或违反监管规定而无法履行,但返还投资的意思表示仍可能被认定有效。

基金业协会电子合同登记有何要求?

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是基金业协会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而设立的准入管理机制。其核心规则要求,拟从事私募基金电子合同服务的机构,应按照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及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材料填报,并依据法律意见书指引上传法律意见书。该机制旨在确保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与合规能力,保障电子合同在私募基金业务中的法律效力与数据安全,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根据协会202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登记系统上线的通知,提交办理业务的机构应按照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参考登记材料清单,登陆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材料填报。同时,机构应根据电子合同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协会还于2023年5月27日发布通知,自2023年5月29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自行查阅本会员2023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对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实务中,电子合同服务机构应提前准备登记材料和法律意见书,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因材料瑕疵导致登记受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关注电子合同服务机构的登记状态,选择已完成登记的机构合作,以降低合同效力风险。同时,管理人应定期查阅信用信息报告,及时核实并处理异常信息,维护自身信用记录。对于信用信息报告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查询申请,避免因逾期而丧失救济机会。协会将持续推动电子合同落地,加强信息披露和数据治理,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完善内部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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