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结合国内产业发展实际,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进行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对集成电路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新型农业机械等装备(见附件1)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的免税政策,并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等技术规格及部分装备的零部件清单。企业申请免税需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交申请文件,并凭受理部门证明办理税款担保放行手续。该政策为国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降低设备制造成本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但需注意时限和程序要求,避免因逾期或材料不全导致无法享受优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此次进口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及本通知(2013年调整),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可以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务操作要点:企业需首先确认自身生产的装备属于附件1所列范围,且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在附件2清单内。申请程序上,企业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装备生产计划、进口需求说明等材料,并提交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文件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常见争议焦点:一类是装备或零部件是否落入目录范围,因目录调整频繁,企业需对照最新版本逐一核对;另一类是“确有必要进口”的认定标准,海关或主管部门可能基于国内已有替代产品而拒绝申请,企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无法满足技术要求或无法按期供货。此外,申请时限严格,逾期不予受理,企业需提前准备材料,避免因文件不全或时间冲突导致丧失优惠资格。

申请免税的时限和程序要求是什么?

依据本通知及财关税[2009]55号文件,企业申请享受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需严格遵守以下时限和程序:第一,时限要求。对于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的企业,必须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仅30天)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再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程序步骤。企业首先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上企业营业执照、装备生产立项文件、进口合同或意向书、技术说明等材料,证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用于生产附件1所列装备且是国内无法替代的。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税款担保措施。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即企业可先行进口,待最终免税批复后办理退税或核销。常见争议焦点:一是时限过于紧张,30天申请窗口期很短,企业若未提前获悉政策或材料准备不足易错过期限;二是“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形式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海关可能要求不同,企业需提前与当地海关沟通;三是审批期间若政策调整,已提交申请可能被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企业应关注政策动态。法律依据:本通知第二条明确引用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相关规定,企业应同时查阅该文件了解完整程序。

此次调整取消或变更了哪些装备的免税政策?

本通知对部分装备的进口税收政策进行了取消或调整。具体包括:第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免税政策。这意味着原先享受免税的液压支架相关零部件、原材料不再适用免税待遇,企业需按正常税率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技术规格提高后,只有符合新规格的装备才能享受免税,原有较低规格的装备可能被排除。第三,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调整后,部分零部件可能被移出清单,新纳入的零部件需重新申请。实务操作要点:企业应首先对照附件1最新版本,确认所生产装备的技术规格是否达标;其次,对照附件2最新清单,核查已进口或计划进口的零部件是否仍在免税范围内。对于被取消免税的装备,企业需评估成本影响,并考虑是否调整进口计划或申请其他政策支持。常见争议焦点:一是技术规格调整的认定标准,例如直流输变电设备的新规格可能涉及电压等级、容量等参数,企业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符合新规格;二是取消政策是否具有追溯力,本通知明确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此日期前已获批的免税额度是否继续有效?通知未明确,实践中一般认为存量申请按原政策处理,但新增进口需按新规,企业应保留好2013年4月1日前的审批文件。法律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取消和调整的具体装备,且引用财关税[2009]55号作为上位法,企业应结合该文件理解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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