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工商局、税务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设立条件、税收政策、投资者权益保护及行业自律等核心规则。重点包括: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以货币出资;有限合伙制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纳税,有限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企业需每年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有限合伙资产须银行托管。通知旨在规范市场环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实务操作提供明确指引。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规范良好的环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投资企业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要求是什么?

根据通知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包括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不允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或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或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对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实务操作中,企业需在工商登记时提交验资报告或资金到位证明,确保出资真实、足额。风险提示:若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民事责任,甚至影响企业后续融资和上市计划。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名义出资”与“代持”的认定,若实际出资人与登记股东不一致,可能引发股权归属纠纷,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此外,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者时,还需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通知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先由合伙企业层面核算,再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视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GP需将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全部所得(包括管理费、业绩报酬等)合并计算,并按年度汇算清缴。对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L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实务操作指引:GP需建立规范的账务核算,准确归集成本费用,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LP则通常在取得收益时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风险提示:GP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可能较高,需合理规划收入结构;LP若被认定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可能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为GP而适用较高税率。常见争议焦点在于业绩报酬(carry)的税务定性,部分地方允许将其部分视为“股权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但通知明确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处理,因此需以地方政策为准,建议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股权投资企业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义务?

通知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必须及时向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资产应当由具备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托管,以保障合伙人资产的安全,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混同。实务操作指引:企业应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披露内容、时间、方式和责任人,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审计并送达投资者;资产托管协议应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托管费用及资产划转流程。风险提示:若未及时披露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投资者可能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主张违约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协议或赔偿损失;未履行资产托管义务,可能导致合伙人资产被挪用,引发重大法律风险。常见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年度报告是否必须包含所有投资项目明细及估值方法?建议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避免事后争议。第二,若托管银行未尽到审慎义务导致资产损失,合伙人可向银行追责,但需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此外,投资者有权查阅企业会计账簿,但需遵守协议约定且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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