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14 公司能否限制股权转让

文章摘要 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股权转让需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属性,股东合作重要,尤其员工持股企业。公司可依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如离职退股、限制继承、限定内部转让,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须保障股东权益。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可要求转让股权;退休员工不宜强制转让。公司不得直接回购离职股东股权,宜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受让。死亡股东继承人仅在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继承股东资格,否则只能受让转让款。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股权;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权;三是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

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事实上,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缴出资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缴出资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

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股权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权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权,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权。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权。

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但是,只有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时,方可如此操作,否则,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权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0月号,选入本书时已经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了必要修改。)(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兼人合组织,股东间合作信任至关重要。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默认规则的规定,因此公司原则上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股东转让股权设置合理限制。限制形式包括要求离职退股、限定转让对象、限制继承人取得资格等,但限制不能架空股东基本权利,必须为股东保留可行退出渠道。

文章指出员工持股企业中常见限制方式: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股东死亡时限制继承人继承;只能转让给其他股东。这些限制并非当然无效或当然有效,需结合离职原因、股权取得基础、股东选择权等因素判断。例如员工主动辞职或被辞退时要求转让股权有合理性,而退休员工强制转让则不合理。部分公司规定由公司收购离职股东股权,该做法与公司法规则不符。

公司应在章程草拟或股东认缴出资时即明确相关限制,让股东在取得股权时即知悉并接受。设定限制同时要安排其他股东受让、按比例受让或允许对外转让等退出机制,不得以限制为名剥夺股东财产权益。对股东死亡情形,若想排除继承人成为股东,必须在章程中作明确规定,并承诺以合理价格受让股权。企业应慎重设计条款,避免因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员工离职时公司要求其退股是否合法?

员工持股企业中股权常与劳动关系绑定。法律规则区分不同离职原因:若员工主动辞职或被企业辞退,要求其转让股权具有一定合理性,尤其股东权益基于劳动积累而非单纯出资;若员工退休,强制转让则不合理,因其已为企业发展作出历史贡献。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约可参照辞职处理。因客观劳动法事由解除合同的,应充分保护权益。

文章列举离职情形:合同期满未续约、主动辞职、企业辞退、退休、其他法定事由解除。文章认为主动辞职、被辞退及合同期满不续约情形下,强制转让可接受;退休不应强制,但可适当补偿后协商处理。同时批评了由公司直接回购或撤资的做法,指出由公司收购离职股东股权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应由其他股东受让,无股东受让时按持股比例或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允许对外转让。

企业制定离职退股条款时,应区分不同离职情形设置差异化安排,避免一刀切。公司回购方式不可取,应通过股东间转让机制实现退出。章程应明确受让顺序、价格确定方法、违约责任等。对退休员工或非因过错离职工,应给予合理补偿或保留权益,否则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引发争议。股东在签署协议前也应审慎评估限制条件。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

根据继承法律原则,股权作为财产权益可被继承。但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其他股东可能不愿与不熟悉的继承人共事。法律规则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限制,即若章程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股权,则继承人只能继承转让价款;若无规定,继承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文章提到员工死亡时,按继承法其权益本应由继承人继承,但为保持公司人合稳定,应允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股东股权,继承人只继承分割转让款。但前提是章程有明确规定。否则依据新修订公司法,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实务中很多公司章程未作约定,导致死亡后家属直接成为股东,破坏原有股东结构。

企业应在章程中提前设计股东死亡处理条款,明确是否允许继承股东资格、若不允则由谁受让、受让价格如何确定、支付期限等。同时注意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强制转让,损害继承人财产权益。股东个人也可通过遗嘱或协议安排生前作出处置。设定此类条款时需平衡继承人利益与公司人合性,避免因条款不公引发继承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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