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创投规定》)及《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以下简称《备案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应即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备案。已设立的创投企业须按照《创投规定》和《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备案信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及时发布和更新完成备案手续的创投企业名单。
二、列入备案名单的创投企业可适用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变更及开展境内投资业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不得办理其相关变更手续或准许其开展境内投资业务。
三、创投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创投规定》第四十条办理所投资企业的备案,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凭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信息完成备案手续,向所投资企业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材料应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创投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投资企业申请变更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创投企业或向创投企业增资,并按照《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办理有关手续;创投企业以人民币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参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人民币投资限制类行业的,按照《创投规定》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创投企业致力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为外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及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促进利用外资方式的多样化。同时应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推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含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 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
(鼓励类、允许类)
企业代码:
企 业 填 写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资金总额
中方投资者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外方投资者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际出资额 占资金总额比重
二、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所投资企业
新设及变更事项 □ 企业设立 □ 企业名称 □ 经营范围 □ 经营期限
□ 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出资方式
□ 股权转让 □ 股权质押 □ 投资者名称 □ 合并分立
□ 转制为股份公司 □ 出资期限 □ 合同、章程一般条款变更
所投资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所投资企业类型 鼓励类□ 允许类□
所投资企业经营范围
1、所投资企业所属行业(请选择) 2、所投资企业发展阶段(请选择)
农、林、牧、渔业 □ 初创期 □
采矿业 □
制造业 种子期 □
—医药制造业 □
—设备制造业 □ 成长(扩张)期 □
—新材料工业 □
—化工产业 □ 成熟期 □
—计算机硬件产业 □
—通讯设备制造业 □ 重建期 □
—软件产业 □
—环保工程产业 □ 3、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情况
—其他制造业(请说明) □ 所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 创业投资企业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交通运输业 □
批发和零售业
—一般商品的配送 □
—现代物流 □
科研、技术服务业 □
公共设施业 □ 4、在所投资企业投资阶段情况
商业服务业 □ 首轮投资 □
—服务外包 □ 后续投资 □
媒体和娱乐业 □ 5、所投资企业雇员人数
其他(请说明) □
承诺书
申请企业作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申请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其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以上承诺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
盖章
填表说明:请认真阅读各项条款,按实际情况填写或在□上划√,在A4纸上打印后递交(一式三份,一份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审 核 意 见 单
经核对, __________________(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____________________(所投资企业)的备案材料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准予备案。
所投资企业可凭此备案表和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日期:
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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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如何办理备案?
根据商务部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实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向商务部报备的机制。具体而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设立创投企业时,应当即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备案,因此企业在取得设立批准的同时即进入备案流程。对于已经设立的创投企业,则需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原有备案通知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年5月31日前将备案信息汇总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商务部报备。商务部收到备案信息后,会及时在其官方网站的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中发布和更新完成备案手续的创投企业名单。实务操作中,创投企业应确保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出资情况等,并关注商务部网站名单的更新情况。若企业信息发生变更,也应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可能影响备案状态的持续性。风险提示方面,备案是创投企业适用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后续变更及开展境内投资业务的前置条件,企业务必重视备案流程的时间节点和材料要求,避免因备案滞后导致投资计划受阻。
未列入商务部备案名单有哪些法律后果?
未列入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将面临重大的实务障碍。根据通知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未在商务部网站发布的创投企业,不得办理其相关变更手续,也不得准许其开展境内投资业务。这意味着,如果创投企业未完成备案或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其增资、股权转让、经营范围变更、经营期限调整等事项均无法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同时也不能以创投企业身份投资境内项目。这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合规运营,更直接导致其投资计划无法落地,已签署的投资协议可能因无法办理批准证书而无法履行,进而引发违约责任。此外,未备案企业若擅自开展境内投资,所投资企业可能无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登记也会受阻,形成连锁法律风险。从风险防控角度,创投企业应在设立后立即关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否已将其备案信息报至商务部,并定期查询商务部网站名单。若发现名单未更新,应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查明原因并补充材料。对于拟与创投企业开展合作的境内企业,也应当事先核验对方是否在备案名单内,以降低交易风险。
创投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行业如何备案?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行业时,需要按照特定程序办理所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首先,创投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新设及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创投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创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依据商务部网站公布的备案名单信息进行核对,向所投资企业出具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单,同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果所投资企业后续发生变更事项,例如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应参照上述程序重新办理备案。实务操作中,创投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申请表中的信息填写准确性,包括所投资企业所属行业、发展阶段、持股比例等,并如实承诺材料真实合法。若以人民币投资限制类行业,则不适用本条快速备案程序,而应按更严格的审核要求办理。风险提示:备案手续应在投资实施前完成,否则所投资企业无法获得批准证书,工商登记将无法办理。建议创投企业在投资协议签署前先与商务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可行性,确保材料齐全,避免五个工作日的期限被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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