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现就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本市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依法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政府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负责推进本市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认定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出具审查意见并实施备案管理等。
三、设立备案
以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名称中加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市金融办对依法设立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区县政府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预备案管理。
四、企业结汇
本市在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试点“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境外投资者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投资于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该部门出资不改变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占该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的比例,具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管理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另行报批。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向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
六、政策支持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为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七、试点区域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有条件的区县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现在浦东新区施行,条件成熟后,在其他区县逐步开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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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制等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境外投资者需具备先进技术或管理经验,并符合上海市金融办组织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认定标准;第二,企业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字样,但需满足一定条件;第三,企业设立后需向市金融办办理备案,区县政府负责预备案管理。实务中,境外投资者应提前准备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背景、资金来源、合规记录等,并关注浦东新区先行试点政策。风险提示:若未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认定,则无法享受结汇便利,且需严格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得投资禁止领域。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境外投资者资质认定标准的具体解释,以及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要求。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如何运作?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上海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中的核心机制,由市金融办组织认定。境外投资者经认定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后,可申请投资额度结汇,具体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对于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资本金结汇,用于投资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该出资不改变所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出资比例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实务操作指引:投资者应首先向市金融办提交认定申请,包括企业资质、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证明等;认定通过后,再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结汇额度。风险提示:结汇额度受限于国家外汇宏观管理政策,可能存在波动;此外,若未通过认定,则无法享受结汇便利,需以人民币形式出资。常见争议焦点包括:结汇资金用途是否严格限于股权投资,以及管理企业资本金结汇后投资于自身发起基金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哪些投资限制?
根据上海市试点意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限制明确且严格。第一,投资领域必须遵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向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属于违规;第二,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上市前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例外;第三,不得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第四,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房地产。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在投资前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标的公司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产业,并避免以任何形式(如通过基金、信托)绕道投资禁止领域。风险提示:违反投资限制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外汇管制处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间接投资”的界定,例如通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是否被视为间接投资于证券或房地产,实务中需结合具体交易结构判断。此外,对于非自用房地产的定义,需注意区分自用办公用房与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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