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案例故事:私募基金:“不清算 也要赔偿损失”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案例阐述私募基金投资损失认定规则。以往主流观点认为基金未清算则损失不确定,但法院明确清算结果并非认定损失的唯一依据。当基金资产被他人卷走导致清算停滞,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可清算财产时,可推定投资本息全损。管理人未核查标的公司公开股东信息,未尽勤勉义务,应赔偿投资者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同时依据损失填平原则,若投资者未来从清算程序获偿,应在管理人赔偿中扣除。该案为投资者在基金未清算时主张权利提供了重要参考。

大家好,我是杨春宝律师。

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小故事。在分享故事之前,先跟各位小伙伴们科普一下私募股权基金到底是何方神圣。为了方便小伙伴们理解,大家可以把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理解为一个定制蛋糕的过程。投资人就是定制蛋糕的人,基金是做蛋糕的作坊,管理人是这个作坊的糕点师,而股权就是做蛋糕需要的糖霜、奶油等原材料。投资人把钱投给基金这个作坊来“定制蛋糕”,再由基金去投资公司的股权(好比作坊购买蛋糕原材料),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的股权进行管理(就如作坊里的糕点师精心制作蛋糕),最后基金获得股权收益(好比作坊把蛋糕做大),再进行基金清算把收益或者说“蛋糕”分配给一个个投资人。讲到这里相信小伙伴们已经看出来,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来说,最令人激动的一刻当然就是最后分蛋糕的那一刻,或者确切地说,是基金清算分配的那一刻!不过呢,投资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有回报,也不是所有的“定制”都能“分到蛋糕”。如果因为基金没有好好管理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投资无法获得收益,投资人什么时候可以主张赔偿损失呢?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一般认为只要基金尚未清算,除非管理人同意推定全损,否则便不会认定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换言之,必须蛋糕分完了我们才知道投资人有没有拿到应得的份额,有没有“缺斤少两”。因此,以往投资人主张损失一般都需要等基金清算分配完毕。不过呢,老杨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案子却与以往不同。

 啰里吧嗦半天,终于轮到我们的主角登场,小范在2016年的时候经推荐投资“小智基金”,并与P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小范认购300万元的基金份额,P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为了把“蛋糕”做大但是又能降低风险,P公司呢,代表小智基金加入了B有限合伙企业,并成了一个有限合伙人,然后这个B合伙企业再去投资黑猫公司的股权。因为合伙清算比较方便,到清算的时候呢,小智基金就可以凭P公司管理人的合伙份额分到收益。一年以后,黑猫公司成功借壳上市,两年后呢,基金也到了清算期,本来应该皆大欢喜,大家“排排坐,吃cake”,但没想到这个B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C公司居然卷款跑路,根本就没有购买过黑猫公司的股权,而作为管理人的P公司,竟然粗心到竟然没能去查看黑猫公司公开的股东名单。小范内心OS:“我定制的蛋糕没了”,于是一纸诉状把P公司告到法院,要求P公司赔偿损失。刚刚已经跟各位小伙伴们提过,按照以往的主流裁判观点,这是不可能的呀,因为C公司跑路了,小智基金根本没完成清算,“蛋糕”都没开始分,这损失还能确定吗?在本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法院认为,基金的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损失。在这个案子里,小范的投资款被C公司卷走,这意味着基金资产已经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基金财产,基金清算处于停滞,也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因此法院可以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而基金管理人P公司未查看公开股东名单,未尽勤勉管理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P公司赔偿小范投资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不过小伙伴们请注意,推定全损、管理人赔偿损失后,事情还没完哦。因为私募基金可能继续处于清算程序,理论上仍然存在小范从中获得清偿的可能,例如老天开眼,跑路的C公司老板被抓捕,投资款被追回,因此存在着小范获得双重清偿的可能。对此,法院依据损失填平原则明确指出,如果未来小范从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应当在管理人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换句话说,罪魁祸首毕竟是C公司,P公司虽然蠢,但不坏,小范也不能太贪心,如果后面得到第二次清偿,不能全揣进自己腰包,要把管理人P公司赔偿的那部分还给人家的。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并不是只有私募基金清算了,投资者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投资损失,哪怕没清算,投资者也有权要求赔钱!

好了,今天的故事就讲到这里,喜欢就请一键三连,下一期的故事同样精彩,请记住全网关注法律桥和杨春宝律师。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未清算,投资者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在私募基金投资纠纷中,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是投资者索赔的前提。传统观点认为基金必须完成清算,才能确定投资者最终盈亏。但现行司法规则明确,清算结果是认定投资损失的重要依据,并非唯一依据。如果存在其他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投资损失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损失,无需等待清算结束。该规则为投资者在清算停滞时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n本案中,小范投资小智基金300万元,P公司作为管理人将基金资产投入B合伙企业,再由B投资黑猫公司。然而普通合伙人C公司卷款跑路,基金资产脱离管理人控制,清算小组无法接管财产,清算程序陷入停滞,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资清算的基金财产。法院据此推定投资本息全部亏损,认定小范已遭受实际损失,并判决管理人P公司赔偿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n实务中,投资者在基金未清算时索赔,应重点收集基金财产被挪用或灭失的证据、管理人未履职的客观表现,比如未核查公开信息、放任第三方侵占资产等。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起诉。法院推定全损后,若后续清算有回款,投资者应按损失填平原则返还管理人已赔部分,避免双重获利。这类案件提示管理人必须忠实勤勉,否则即使未清算也难逃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尽职调查会承担什么责任?

管理人作为基金运营的核心主体,对受托资产负有法定的勤勉义务,即应当以专业管理人的标准,审慎履行投资决策、投后管理、风险监控等职责。该义务不以基金是否清算了结为前提,只要因管理人过失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且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管理人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结合管理人是否尽到与行业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判断。n本案中,P公司作为管理人,在B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C公司声称投资黑猫公司后,竟然没有查阅黑猫公司公开的股东名单。只要稍加核实,就能发现黑猫公司的股东中根本没有B合伙企业,也就不会有后续资金被卷走的结果。法院认为P公司未履行勤勉管理义务,正是其疏忽大意导致基金资产无法收回,最终判决P公司赔偿小范全部投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n对管理人而言,本案风险提示尤为重要。管理人不仅要在投资前做好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同样需要持续跟踪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开信息、财务状况等。建立定期核查机制,留存工作底稿,遇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否则,一旦基金资产被他人侵占,管理人将因未能发现显而易见的异常而被认定为失职,并面临全额赔偿的后果。投资者也可以以此为依据,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投资者获得双重清偿如何处理?

损失填平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即赔偿的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而非使其获利。在私募基金纠纷中,如果管理人已先行赔偿投资者推定全损,而基金后续又通过清算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清偿,投资者就不能同时保有两部分收益。否则将形成双重受偿,违背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对该情形作出预先安排。n本案中,尽管C公司卷款跑路导致基金清算停滞,法院推定小范投资本息全损,并判决P公司全额赔偿。但法院同时强调,基金理论上仍存在未来获得清偿的可能,比如C公司老板被抓获、投资款被迫回。如果小范日后从清算程序中实际获得清偿,该笔款项应当用于抵扣P公司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小范不能一边拿着管理人赔偿,一边私下占有清算回款,应当将赔付款返还给P公司。n实务中,投资者在获得管理人赔偿后,应当继续关注基金清算进展,如实申报债权。若清算分配款到账,需要及时告知管理人并按照法院判决的抵扣规则处理。管理人赔偿后也可代位参与清算程序,追索第三方责任。为避免后续争议,双方可在和解协议或判决中明确回款分配顺序。这一规则既保护投资者足额受偿,又防止不当得利,体现了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均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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