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案例故事:基金赎回阶段签订回购协议是否属于刚性兑付?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私募基金赎回阶段签订回购协议的真实案例,解析其是否构成刚性兑付。法院认定,若回购协议系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无法兑付后,与投资者就补偿达成的合意,而非销售阶段的事先保本承诺,则该协议合法有效。文章强调签署时机是区分刚性兑付与事后补偿的关键,对投资者维权及管理人合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今天要跟小伙伴们分享的,是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案例。E公司在2017年成立了“1号私募基金”并完成了备案。范总是常年搞投资的,看上了这支基金,于是花了200万元认购了这支基金的部分份额。这支基金到了2019年就到期了,但是E公司因为底层资产无法变现,因而无法对基金进行清算并分配。

俗话说,和气生财,双方也不想闹上法庭,于是双方都作了让步,E公司和范总就范总手里的1号基金份额签订了《基金回购协议》,约定E公司在一年以后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投资本金+利息)回购范总手里的基金份额。但是呢,约定的时间到了,E公司也是真的“狗”,继续玩“拖延战术”,忍了四个月以后,范总忍无可忍,直接将E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回购协议》,支付基金回购款和逾期利息。但E公司死咬住“回购协议无效”,认为该协议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9条,构成了金融机构对投资者的“刚性兑付”,或者说“保底承诺”,因此《回购协议》无效。

想必小伙伴们已经发现“端倪”了,这个案件的焦点就在于范总与E公司签订的《基金回购协议》是否违反了“刚性兑付”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协议则无效。我们一起来看看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指导意见》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本案中的回购协议系在基金赎回阶段因被告无法依约兑付原告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订立,有别于在金融产品的推介、销售过程中为诱导投资者而承诺的保底回购条款,被告在该协议中承诺的以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标的基金份额,可以视为被告在原告客观上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双方达成的对原告予以补偿的合意,应属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则进一步进行了说明,认为刚性兑付协议系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投资者作出明确固定回报承诺的协议,本案中,《回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基金赎回阶段签署,并非在基金销售过程中签署。因而本案的《基金回购协议》是合同双方达成的补偿合意,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小伙伴们请注意了,如果回购协议属于在管理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对投资人进行的补偿安排,则不一定被认定为是刚性兑付,因为该协议的签署时机很关键,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考虑产品实际收益情况下事先达成的保本承诺,而是在投资人无法实现投资目的时,各方达成的一种补偿合意。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赎回阶段签订回购协议是否属于刚性兑付?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刚性兑付通常指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或销售阶段,向投资者作出本金不受损失或固定回报的承诺,使投资风险与收益脱钩。监管规则禁止此类保底保收益安排,旨在防止金融机构将信用风险转嫁自身,维护金融秩序。然而,司法实践对刚性兑付的认定并非仅依据协议名称或回购安排本身,还需结合协议签署背景和履行阶段综合判断。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E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到期后因底层资产无法变现,无法清算分配。在基金赎回阶段,E公司与范总签订《基金回购协议》,约定一年后按本金加利息回购份额。法院认为该协议并非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为诱导投资而作出的保底承诺,而是管理人无法兑付后双方达成的补偿合意,未违反刚性兑付禁止性规定,故认定协议有效。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时,与管理人签订回购协议应明确载明签署背景为赎回阶段的事后补偿安排,并可要求管理人出具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审批文件,以增强协议效力证明力。管理人则应注意避免在募集阶段使用保底条款,防止协议被认定为刚性兑付而无效。若管理人拒绝履行回购义务,投资者可依据有效协议诉请支付回购款及逾期利息。

回购协议无效的常见抗辩理由有哪些?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通常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在私募基金回购纠纷中,管理人多主张回购协议构成刚性兑付,违反金融监管要求,进而认为协议自始无效。但司法审查会区分事先保底承诺与事后补偿安排,后者因不改变风险分配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般不被认定为无效。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E公司抗辩称《基金回购协议》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构成刚性兑付。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该抗辩。法院指出,刚性兑付协议系金融机构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作出明确固定回报承诺的协议,而本案回购协议签署于基金赎回阶段,是管理人无法依约兑付时双方达成的补偿合意,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以刚性兑付为由抗辩时,投资者应重点论证回购协议签署时间晚于投资失败事实,并强调协议系对已发生损失的处置方案,而非募集时的虚假承诺。同时,投资者可收集基金合同、管理人违约证据、协议签署过程记录等材料,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管理人在拟定回购条款时,亦应避免使用保本保收益等敏感表述,转为采用损失补偿、份额转让等合规术语。

投资者如何保障基金赎回后的合法权益?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基金赎回阶段,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信托投资关系转为债权债务关系或合同关系。当管理人无法按期清算分配时,投资者有权要求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通过签订回购协议、份额转让协议或补偿协议,可以将原本不确定的损失转化为确定的债权,从而获得可诉请履行的法律保障。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范总在基金到期后与管理人签订《基金回购协议》,约定一年后按本金加利息回购,四年后管理人未履行,范总诉至法院获支持。这说明在赎回阶段达成的补偿协议,只要不违背强制规定,即可作为投资者追索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有效依据。范总正是通过协议将投资风险转化为合同债权,最终获得法律救济。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投资者在基金到期无法兑付时,应第一时间与管理人沟通,书面确认底层资产状况和清算障碍原因,并争取管理人以公司名义出具书面回购承诺。协议中应写明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支付期限、逾期利息标准,并约定争议管辖法院。若管理人拒绝签署协议,投资者可通过基金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损失,或向监管部门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同时,投资者应注意保留认购凭证、基金合同、到期催告函等证据,避免口头承诺无法举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