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文章摘要 本规定依据《海关法》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明确了从澳门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认定规则。其核心包括完全获得与实质性加工两大标准,并细化实质性加工的多种认定方法,如制造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等。同时规定直接运输要求、原产地证书提交与核查程序、保证金放行机制以及违规处理责任。该规定为澳门货物享受零关税优惠提供操作指引,对进出口企业合规申报具有重要实务价值。

 为了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安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对于直接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其原产地:  (一)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其原产地为澳门;  (二)非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只有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的,其原产地才可以认定为澳门。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澳门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澳门开采或者提取的矿产品;  (二)在澳门收获或者采集的植物或者植物产品;  (三)在澳门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澳门从本条第(三)项所述动物获得的产品;  (五)在澳门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述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澳门收集的澳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澳门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述产品在澳门加工所得的产品。 下列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当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便于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所称“实质性加工”,应当采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其他标准”或者“混合标准”认定,在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用其他附加条件认定。具体按照《安排》项下《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规定执行。该表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在澳门境内完成该工序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税号改变”是指非澳门原产材料在澳门境内加工生产后,所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4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并且该产品不再在澳门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任何改变4位数级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者制造。  “从价百分比”是指澳门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格以及在澳门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该比值大于或者等于30%,并且产品的最后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在澳门境内完成的,视为进行了实质性加工。用公式表示如下:    原料价格+组合零件价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公式中的“产品开发”是指在澳门境内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格应当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澳门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价格应当能够依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澳门使用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在澳门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内地原产原料或者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澳门;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内地原产的原料或者组合零件价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当大于或者等于15%。  “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  “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从价百分比”标准之外,内地与澳门主管部门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原产地的其它方法。  “混合标准”是指确定原产地时同时使用的上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标准。  其他附加条件是指当上述“实质性加工”有关认定标准不足以确认原产地时,经内地与澳门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采用品牌要求等附加条件。 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干燥、装配、分类或者装饰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以规避本规定为目的的加工或者定价措施不应当视为实质性加工。 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工具的产地,以及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予考虑。 随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容器以及附件、备件、工具、介绍说明性材料,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当忽略不计。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应当从澳门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  进口货物从澳门经过香港运输至内地口岸,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从澳门直接运输:  (一)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在香港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除装卸或者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的加工外,在香港未进行其他任何加工。 《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报关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安排》项下《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  从澳门经过香港运输至内地口岸的进口货物,除符合前款规定外,收货人还应当向申报地海关补充提供下列单证:  (一)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零关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零关税。  申报地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且收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申报地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海关总署或者其授权的海关向澳门海关或者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在等待澳门海关或者澳门经济局核查结果并确认有关原产地证书期间,申报地海关可以按照非《安排》项下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征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等值保证金后先予放行货物,并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进行海关统计。澳门海关或者澳门经济局核查完毕后,申报地海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海关统计数据应当作相应修改。 海关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供的用于原产地证书核查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收货人同意,海关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常见法律问题

澳门货物原产地认定有哪些基本标准?

根据该规定,从澳门进口的《安排》项下货物,原产地认定依据两类基本标准:一是完全在澳门获得,二是非完全获得但进行了实质性加工。完全获得是指货物完全在澳门境内开采、收获、饲养、捕捞、收集或利用已获产品加工所得,涵盖矿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活动物及其产品、狩猎捕捞品、公海捕捞鱼获、废旧物品回收及加工废碎料等十类情形。同时,为运输、贮存、装运或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微小加工处理,在判断是否完全获得时不予考虑。对于非完全获得的货物,须认定其在澳门实施了实质性加工,实质性加工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税号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或其他混合标准来判定。实务中企业应首先判断货物是否属于完全获得,若属于则无需再进行工序或税号测试;若含有非澳门原产成分,则需对照原产地标准表逐项核查,确保符合实质性加工的具体要求,避免因原产地认定错误而丧失零关税待遇。

从价百分比标准的具体计算要求是什么?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认定实质性加工的重要方法之一,其核心要求是澳门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价格,加上在澳门产生的劳工价值与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合计额,占出口制成品船上交货价格(FOB)的比值大于或等于30%,且产品最后制造或加工工序必须在澳门境内完成。计算公式为:原料价格加组合零件价格加劳工价值加产品开发支出价格的总和,除以出口制成品FOB价格,结果乘以100%后应不低于30%。其中,产品开发支出指为生产或加工出口制成品而在澳门境内实施开发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自行开发、委托澳门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支付的费用,且需依据公认会计准则及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相关规定明确确定。特别地,若澳门使用内地原产原料或组合零件构成出口制成品组成部分,则该内地原产成分可视为原产于澳门,但需满足两个条件:计入内地成分后的从价百分比不低于30%,且不计入内地成分时的从价百分比不低于15%。企业实务中应妥善保存成本构成证明、开发支出凭证、采购发票及FOB成交资料,确保计算依据充分、合规,防止因价格构成不实或核算方法不当而影响原产地认定。

澳门经香港转运至内地的货物如何享受零关税?

按规定,享受零关税的《安排》项下货物原则上应从澳门直接运输至内地口岸。如果货物因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经香港转运,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二是未在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三是除装卸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所需的加工外,在香港未进行其他任何加工。满足上述转运条件的货物,收货人在报关时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适用零关税,并提交符合《安排》项下关于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此外,经香港转运的货物还需补充提供在澳门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原厂商发票以及符合直接运输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海关通过联网系统核对原产地证书无误后,准予按零关税办理进口手续;若证书无效则不适用零关税。若因故无法联网核对,海关可先按非《安排》项下税率征收等值保证金后放行货物,并在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情况,据此办理退还保证金或转为关税手续。对证书真实性存疑时,海关可请求澳门海关或经济局核查,核查期间可凭保证金放行,核查后立即处理。企业应妥善保管转运单据及证明,确保单证链完整,避免因转运手续不全而无法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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