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文章摘要 本文介绍2014年修订的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总体方案制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编制,涵盖18个行业门类,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两个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制,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管理;清单之内领域实行核准制和审批制。同时明确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并规定外资并购、战略投资等须符合相关要求,港澳台投资者参照执行,更优惠开放措施按相关协议适用。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具有重要实务指导价值。

说明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负面清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2011年版)分类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资国家以及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限制)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的项目,禁止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负面清单将适时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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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0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如何管理?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但国务院规定需核准的除外。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适用什么制度?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审批管理,国务院规定备案的除外。

港澳台投资者在自贸区投资是否适用负面清单?

港澳台投资者参照负面清单执行,但若相关经贸协议或自贸协定有更优惠措施,则按更优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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