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方针,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合作,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九》中有关旅游措施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严格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等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三、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
《名单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由内地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在出入境时分别留存,第三联由香港入境事务处查验留存,第四联由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
《名单表》由旅行社按照统一的式样自行印制(样表附后)。
四、出团前,旅行社应将《名单表》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后不得再涂改和增加人员;如团队人员有减少,分别由相关的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名单表》第二联上注明。
五、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8号)和《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10〕5号)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各1家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具体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商务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在广东省设立的港澳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广东省居民赴港澳团队旅游的通知》(旅发〔2007〕17号)和《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七>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申请试点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发〔201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样表)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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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通知,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式户籍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这意味着此类旅行社的出境游业务范围受到地域限制,仅能针对其所在省份的户籍居民组织港澳团队游,不能跨省招揽客源。此外,符合条件的合资旅行社还可试点经营内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门以外目的地(不含台湾)的团队出境游业务,但需满足《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实务中,旅行社需注意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对应的资质要求:经营港澳团队游需依据《旅行社条例》申请许可;试点经营境外目的地业务则需符合合资旅行社的特定试点政策。风险提示:旅行社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常见争议焦点在于“正式户籍”的认定,即参团人员是否必须为旅行社所在地户籍居民,实践中需严格审核游客身份证明。
旅行社如何办理《名单表》及出入境手续?
通知要求,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组织的赴港澳游团队,须凭《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和《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从内地开放口岸出入境。《名单表》一式四联,分别由内地边防检查站、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出入境事务厅查验留存。旅行社需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名单表》,并在出团前将表格送省级或经委托的地市级(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表格不得涂改或增加人员;若团队人数减少,须由内地、港、澳三地查验机关在第二联上注明。实务操作中,旅行社应建立严格的名单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涂改或人员不符导致通关受阻。风险提示:若旅行社未按规定送审或擅自修改名单表,可能被认定为违规行为,影响团队顺利出入境。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审核程序的时间节点,旅行社需预留足够时间完成审核,避免因延误影响出团计划。
港澳资旅行社派遣领队有何要求?
通知规定,在内地设立的港澳独资或合资旅行社应为港澳游团队派遣取得领队证的领队。领队证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及《关于出境旅游领队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领队必须具备合法资质,旅行社不得委派无证人员担任领队。实务中,旅行社需确保领队持有有效的领队证,并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以符合法规要求。风险提示:若旅行社派遣无证领队或领队证失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业务许可。常见争议焦点在于领队资格的认定标准,例如领队证是否需在有效期内、是否需与旅行社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等。此外,由于港澳旅游涉及跨境管理,领队还需熟悉两地出入境法规及旅游合同要点,以避免因领队履职不当引发投诉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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