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received an interview by the Voice of Fortune under CNR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杨先生接受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采访的内容,深入解读了中国广告法中关于广告活动应促进社会进步的基本原则。文章核心法律要点在于强调广告内容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在实务层面,该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广告创意与审查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广告导向正确。其实务价值在于为企业合规营销提供指引,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因违背公序良俗而遭受行政处罚及声誉受损的法律风险,保障品牌传播的合法性与社会效益。

Mr. Chambers Yang received a telephone interview by the Voice of Economic under CNR(China National Radio) relating to the principle of advertising for advancement of society. During the interview, Mr. Chambers stressed the legal principle stipulated in the Advertisement Law of the P. R. China, which should observe the social morality and should not obstruct the public order and good tradition.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广告法中关于促进社会进步的原则有哪些核心要求?

中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了广告活动应当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宏观导向原则,其核心要求在于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在具体实务中,这一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策划、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社会公德。广告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此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广告审查机制,不仅要审查广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更要从价值观层面评估广告创意是否可能引发公众反感或挑战道德底线。对于涉及民族、性别、宗教等敏感话题的广告创意,应当进行尤为审慎的评估,避免因追求眼球效应而触碰法律红线,从而防范行政处罚和品牌声誉受损的双重风险。

企业在广告营销中如何防范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广告营销活动中防范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风险,需要从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和外部审查三个维度建立全面的合规体系。首先,在制度建设方面,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广告合规审查指南,明确列出法律禁止的各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例如低俗营销、物化女性、宣扬拜金主义或封建迷信等,并要求所有广告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经过合规筛查。其次,在人员培训方面,企业应定期对市场营销人员和创意设计人员进行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与道德底线意识,确保创意人员在策划阶段就能自觉规避可能引发争议的导向性问题。最后,在外部审查方面,对于重大营销活动或存在争议风险的广告内容,企业应当引入外部法律顾问进行专业审查,甚至在必要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在广告发布后,企业还应建立舆情监测机制,一旦发现广告内容被公众质疑违背公序良俗,应立即停止发布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和声誉危机。

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常见争议焦点有哪些?

在广告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常见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广告内容是否引发公众强烈反感、是否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是否损害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等方面。其一,低俗与恶俗营销是高发争议点,部分企业为吸引流量,在广告中使用隐晦或明显的低俗暗示、软色情内容,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其二,贬损特定群体也是常见争议焦点,例如在广告中宣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或歧视残疾人等,这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还可能引发群体性维权。其三,利用突发事件或灾难进行商业营销,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发布与灾难相关的营销广告,借机炒作,会被认定为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其四,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能引发群体性投诉,进而影响市场交易秩序。企业在应对此类争议时,需重点证明广告创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同时应注意,不能以艺术创作自由或消费者幽默感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抗辩理由,必须以社会一般道德标准作为评判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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