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股权转让后还能参与未分配利润的分配吗

文章摘要 本文以股东甲将6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为例,系统解答股权转让后红利分配、未分配利润归属、股权转让生效时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效力等实务问题。核心结论是: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即丧失股东资格,无权再参与公司未分配利润(含多年滚存利润)的分配,该部分价值应在资产评估和转让价格中体现,或由双方在转让协议中另行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处于不同阶段,前者产生变更登记请求权与违约责任,后者以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为标志,产生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的完整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在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

公司成立3个月后,股东甲将资本60万元转让给乙,请问:

(1)甲乙二人红利如何分配?如果年底分红,甲是否还能分得3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当然应该给乙了,那么是否给甲就应该是他们二人之间的事情了,是这样吗?  

(2)股权转让什么时间生效呢?是二人签署协议时,还是变更登记时?

答:

 股权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的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格。因此,双方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的可分配的利润。股权转让发生效力后,出让人已经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无权要求参加红利的分配。我们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在转让股权时就在转让价格上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股权转让应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发生完整的效力,但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于此问题,可以参见我们对“股权转让何时生效”这一问题的回答。

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据此,应该是变更登记后生效吗?

2.股权转让后,以前滚存利润如何分配?比如,此公司连续5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刚接受却分配了。这些是否在转让协议里规定,还是另有说法?

3.“协议生效”和“转让生效”,二者区别何在?协议生效后产生什么后果?转让生效后又产生什么后果?

 

答:

 1.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工商变更登记是一种公示性的登记,其目的是为了使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等告知于社会公众,以便公众了解公司股权的基本状况,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但应注意,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的实质效力并无影响。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股权转让的效力发生于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效力,即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未分配利润(包括滚存利润)应当在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时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当包含未分配利润的价值。当然,双方也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处理办法。

3.“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是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产生的不同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获得向公司变更登记的请求权,转让人也不得就已经转让的股权再生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后,即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发生了整体、完全的效力,受让人可以此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

 

 问:

1.“资产评估”是不是指的评估转让股权的当前价值?比如,当初甲投入了60万元,占50%的股份,目前评估为600万元,如此,只要受让方同意,付出600万元,以后的利润分配等全与转让方无关了?

2.资产评估由什么部门进行?

3.资产评估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只是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

4.如果股东变更后没有依法登记会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只说处罚办法,没说变更无效,是不是也说明了变更登记前变更就应生效了?

 

答:

 1.资产评估会确定一个基准日,根据一定的评估方法,通常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评估该日企业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时,双方可根据资产评估值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无论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可以按任何价格成交。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地位,企业利润与转让人无关,转让人无权要求任何股东权益。

2.我国有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诸如各类资产评估公司或资产评估事务所。但从事国有资产的评估机构,必须是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

3.我国对资产评估当然有相关规定,但主要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其中包括各种评估准则、评估管理的规定,对于国有资产评估还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法律法规本身也可以说已经包含了人们日常智慧的结晶,当然,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最终的评估结果会不一样,这其中更加体现了评估人的智慧。

4.不变更登记的后果是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而给第三人或受让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而未完成变更登记,应根据过错情形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法则,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只是说股权转让的效力是不完整的。(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能分未分配利润吗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基础是股东资格,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实为标志。股权一经有效转让,出让人即退出公司,其基于股东身份享有的资产收益权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公司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净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会体现在股权转让价格之中,出让人不能再以原股东身份向公司单独主张分红。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股权是权利与义务的整体转让,分红权随股权一并移转,不因出让人曾经出资而保留。

文章中的具体情形是:公司成立三个月后,股东甲将60万元资本对应的股权转让给乙,若年底公司分红,甲不能要求分得前三个月的红利,红利随股权走,应由乙取得。文章同时指出,股权转让通常需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公司净资产,并参考评估结果确定最终转让价格,双方在定价时通常已经考虑到转让前可分配利润;即使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受让人受让后分配该滚存利润,原则上也与出让人无关,除非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实务指引方面,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评估基准日、过渡期损益归属、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避免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条款。若出让方确实希望保留某段期间的红利,可通过在转让价格中扣减、约定专项补偿或先分配后转让等方式实现,而不能在转让完成后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分红。公司方面亦应按股东名册和章程记载确认权利人,防止重复分配引发纠纷。

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中应如何处理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历年经营积累中尚未向股东分配的利润,包括当年可分配利润和以往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净资产的组成部分。股权转让时,未分配利润并不当然单独剥离给原股东,而是通过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间接计入交易对价。也就是说,谁受让股权并由公司登记确认,谁就在转让完成后享有后续利润分配请求权,出让人则不再享有。双方也可以通过转让协议对滚存利润作特别约定,但该约定属于合同层面的安排,不能对抗公司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分配决定。

文章中的具体事实是:股东甲当初投入60万元并占50%的股份,若转让时公司整体评估为600万元,只要受让方乙同意,按600万元成交后,此后的利润分配等事项原则上均与甲无关。文章进一步指出,资产评估需确定一个基准日,通常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等方法评估该基准日企业的净资产,双方可据此确定合理价格;无论股权增值还是贬值,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按任意价格成交,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还需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实务指引方面,第一要重视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并明确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发生的利润、亏损等过渡期损益归谁承受;第二要在协议中写明滚存未分配利润是否包含在转让价款内,是否约定先行分配后再转让;第三涉及国有股权时,必须使用具备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并完成确认程序,否则可能影响交易效力;第四应保留评估报告、作价依据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便日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效力有何影响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看,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是两个不同阶段。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取得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的权利,转让人不得就已转让的股权再行主张,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可追究违约责任;股权转让生效则指完成了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工商变更登记,产生整体、完全的效力。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般认为,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目的在于将股权转让事实及新股东姓名或名称告知社会公众,维护交易安全,但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在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效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中的具体情形是:股东甲与乙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若仅签订协议而未办理变更登记,该转让在甲、乙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发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以新股东身份对抗公司和第三人。文章还指出,公司作为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履行而给第三人或受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若因转让人或受让人过错未完成登记,则根据过错情形由双方分别或共同承担责任。行政上的处罚规定只针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不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只是说明股权转让的效力尚不完整。

实务指引方面,受让人在付款前应核实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登记信息,交割后应尽快推动公司修改章程、签发出资证明并办理变更登记,必要时在协议中约定逾期办理的违约金和解除条件;出让人应配合提供签字文件,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登记受阻;公司管理层则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妥善保存申请材料与回执,以防范行政处罚风险和第三人善意取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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