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如何联营

文章摘要 民营企业以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停产企业以厂房设备共同出资联营,约定70%与30%股权,法律上属于设立新公司的投资行为,原则上合法。国有资产出资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随后办理新设公司登记,国有方应将厂房设备过户至联营企业。出资完成后财产归公司所有,亏损由公司资产承担,国有股东不得以国有资产为由干预。实务应关注评估确认、产权转移和股东责任边界。

问: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有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请问这样的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你们联营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您描述看,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因此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

但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要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如果双方办妥了投资手续,应按照新设公司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企业投入的厂房设备就应当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合法吗?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通常指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或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各自以资金、技术、管理、实物等作为出资,按约定享有股权和承担风险。法律并不禁止不同所有制主体共同投资,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限制,且出资形式、评估程序合法,联营即受保护。这里的关键是区分合伙型联营与公司型联营,若设立公司,股东通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负责。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民营公司出资金、技术和管理,国有停产企业以现有厂房设备投资,双方商定民营方占70%股份、国有方占30%股份。文章明确回答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其实质是一种投资行为,即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间新公司。只要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规定即可。这直接回应了合法性疑问。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应签订书面联营或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治理安排、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不能仅凭双方约定,必须履行评估和确认程序,否则可能影响出资效力。还要注意办理新设公司的登记手续,国有方厂房设备须在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过户到联营企业名下。若未完成过户,债权人可能仍向原国有企业主张权利,引发责任争议。因此,合法性判断不能只看协议,还要看程序是否完备。

国有资产出资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国有资产出资涉及公有财产保护,法律要求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时必须经过评估,以确定资产价值并防止低价流失。评估应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还要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未经评估或确认,出资作价可能不被认可,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承担行政或纪律责任。该规则的核心是程序合规与价值公允。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中,国有停产企业欲以现有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民营方担心国有资产能否承担亏损。文章明确指出,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方以国有资产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评估由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只有办妥投资手续,才应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并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厂房设备的过户和转移手续。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操作上,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厂房设备评估,取得评估报告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再以确认后的价值协商股权比例和出资额,避免仅按账面值或双方估价确定七三比例。随后召开股东会、制定章程、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及时完成实物出资的权属转移和交付。若评估确认缺失、过户迟延或资产权属不清,可能被认定出资不实,国有股东和联营企业均面临补足出资、赔偿损失或登记障碍。还要保存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过户凭证和验资或出资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联营亏损时国有厂房设备能否承担?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制联营下,股东出资后财产归公司法人所有,公司以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仅以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若国有方以厂房设备出资并完成过户,这些资产即成为联营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再是原国有企业的财产。亏损发生时,应先用公司财产清偿债务,股东不能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为由拒绝承担公司层面的财产责任,也不能随意抽回出资。n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回应了民营方担心一旦经营亏损,对方作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文章说明,双方办妥投资手续后,应按新设公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和工商登记,对方投入的厂房设备应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该企业也不能干预,必须以包括这些厂房设备在内的公司资产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n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为确保亏损承担落到实处,民营方应重点核查厂房设备是否完成评估确认、是否实际交付并过户登记至联营公司名下,章程中是否明确出资期限和违约责任。若资产未过户,名义上仍是国有企业财产,公司对外偿债时可能无法直接执行该资产,民营方可能承担更大资金压力。同时,国有股东不得以国有资产监管为由干预公司正常经营或单方撤回资产;若发生亏损,应按公司法和章程处理,必要时通过股东会、清算或诉讼维护权益。还应关注国有资产转让和评估规则对后续处置的影响,避免程序瑕疵导致交易被否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