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内资有限公司能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的问题,指出实践中允许老公司采取此做法,原公司可保留空壳主体和独立法人地位,以便继续履行合资合同、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同时说明新修订公司法已取消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以全部资产出资不因此构成法律障碍。但需注意新设合资企业名称应与原公司名称相区别,避免重名或混同,以防范法律风险。文章为改制和合资实务提供了参考。

问:

我公司为内资有限公司,欲与一外商合资。请问:我公司可否以公司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即原公司仅保留一空売主体,而不从事生产经营?还有,作为合(出)资的资产与公司净资产有无比例限制?

答:
老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确实有这种做法,特别是对外开放早期更为常见,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是这样处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一家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这家公司就变成空壳公司,没有具体的经营业务,违背了设立公司的目的,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但是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后,中方企业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故仍然应保留独立法人地位,而且如果不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合资企业存在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因为它已经没有中方股东了。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允许这样处理的。

从法律角度看,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因此,如果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需要指出的是,若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在选择合资企业名称时,应注意新组成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与你公司企业名称相区别,不要重名、近似或者混同,以回避法律上的风险和不必要的麻烦。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投资设立合资企业,属于资产处置与对外投资的结合。法律上并未禁止公司动用全部资产进行投资,但投资后原公司可能丧失经营性资产,仅余空壳主体。公司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取决于是否依法办理注销或保留登记,若保留独立法人地位,其在法律上仍可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合资企业成立需有中方股东,因此原公司作为股东的身份不能缺失,否则合资企业将失去存在基础。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针对内资有限公司拟与外商合资的情形给出分析,指出对外开放早期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常采用全额投资方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提出处理意见。实践中允许老公司以全部资产出资,使原公司仅保留空壳,不从事生产经营。文中强调,若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合资企业后,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资合同与章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故应当保留其独立法人地位。这一做法在实务中已被认可。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若选择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应事先评估原公司继续存续的必要性,避免因空壳状态引发工商年检、税务申报等管理障碍。同时应确保合资企业名称与原公司名称不相同、近似或混同,防止市场混淆及法律纠纷。建议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原公司存续期间的职责、资产归属和利润分配机制,并依法完成资产评估、验资及工商变更手续,以降低操作风险。

以全部资产合资后原公司能否保留空壳主体?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依登记产生,只要未注销,即使资产全部转移,其法律人格依然存在。空壳公司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无实际经营、无经营性资产的公司的描述。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才能维持法人资格,但公司若长期停业,可能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办理注销。保留空壳主体的核心意义在于维持股东身份和法律关系连续性,使合资企业始终具有中方股东。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明确指出,老公司在对外开放早期常采用全额合资做法,一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也采取类似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就此提出处理意见。从法律角度观察,若公司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原有公司会变成没有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这似乎违背设立公司的目的。然而,鉴于中方企业全额投资后仍需作为独立法人履行合同、章程,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撤销其法人地位将导致合资企业丧失中方股东,因此实践允许保留空壳主体。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保留空壳主体时,企业应注意维持公司基本登记信息有效,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避免因未经营而被列入异常名录或吊销执照。同时,原公司与合资企业应在人员、财务和业务上作出清晰划分,防止法人人格混同。若原公司仅作持股平台,可考虑将其变更为投资性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但需评估税务成本与法律责任。建议在企业章程中明确存续目的,并定期履行法定公示义务。

全部资产出资是否受净资产比例限制?

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对外投资比例限制曾是一项重要约束,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该限制目的在于维持公司偿债能力和资本充实,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修改后,这一比例限制已被取消,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投资金额,包括以全部净资产对外出资。但取消比例限制并不意味着可以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出资行为仍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资本维持规则。

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特别说明,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因此以全部资产与外商合资不再与公司法规定相冲突。这一变化对企业融资和改制具有直接影响。在旧法时期,若以全部资产出资,可能因超过比例限制而被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如今法律环境更加宽松,企业可以灵活配置资产,但操作中仍需评估债务清偿能力和股东债权人保护。

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虽然投资比例限制已取消,公司仍应在决议程序上保持严谨,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重大事项,应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按照章程规定作出决议。同时,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以全部资产出资可能引发债权人质疑,甚至请求撤销或主张权利。建议在合资前清理债务、取得债权人同意或提供担保。此外,对外投资金额应与注册资本、实际经营规模相匹配,避免因过度投资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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