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P2P的明星要还钱吗?北京下发通知要求代言人配合清退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P2P平台暴雷后明星代言人的责任问题。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已发布公告,要求P2P广告代言人配合说明情况并参与清退工作。文章梳理了汪涵、范冰冰、黄晓明等众多明星曾代言的问题平台,并指出投资人起诉代言人的司法实践存在难点,如认定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较为困难。法律层面,代言人若未尽审查义务或明知虚假仍代言,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连带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需个案分析。文章同时提示投资者不应盲目信赖明星背书,需增强风险意识。

P2P虽然清零了,但P2P欠投资人的钱还没有全部追。P2P圈的这些钱很大一部分都砸在了巨额广告宣传费上面,而现在代言过P2P的众多明星恐怕要紧张了。

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发布公告,要求P2P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公告指出,部分网贷机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代言人未尽到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因此,要求这些广告代言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清退工作。

/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图片来自“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众号)

不过,记者多次拨打公告中的电话,却始终无法打通。

众多明星曾代言P2P

来自P2P的馈赠,都已经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重金聘请明星代言,利用名人效应获取客户信任,是前几年P2P打开市场的重要手段。拿过P2P广告费的明星不在少数。

如知名主持人汪涵曾为爱钱进代言。爱钱进出现兑付困难后,就有投资者声讨汪涵,要求“还我血汗钱”。汪涵也发声明表示:“多次联系平台,敦促他们解决问题。在做这些事情时,未及时向大家通报,为此道歉。”爱钱进的另一位代言人刘国梁也向公众做出了道歉。目前,爱进已被立案调查。

范冰冰曾担任紫马财行形象大使,后来紫马财行出现提现困难。

/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图片来自网络)

黄晓明曾为东虹桥金融在线做过广告,后来东虹桥金融在线出现兑付困难时,黄晓明的微博也被讨债的评论攻陷。

轰动一时的e租宝,曾找来唐嫣、李湘、瞿颖、钟丽缇、胡静打广告。羽泉组合为九鼎旗下的借贷做过代言人,后来借贷宝出现大面积逾期,并深陷“裸贷”风波。

此外,郎朗代言的美股上市公司绿能宝、王宝强代言的团贷网、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郎咸平站台的泛亚、快鹿等平台,都纷纷暴雷。邀请张涵予拍摄宣传片的人人贷也于前不久出现兑付困难,投资人不得不“打折下车”。

/images/placeholder.php?size=300x150"/>

(张涵予人人贷广告片)

投资人起诉P2P代言人的事件也曾发生。

“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的“中晋系”理财产品暴雷后,就有受害的投资者起诉潘晓婷,要求赔偿损失20万元。不过,因难以认定潘晓婷“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法院未支持投资者的赔偿诉求。不过,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代言人应承担怎样责任?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春宝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判定P2P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五十六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人违反这两条,也就是说未使用过产品,或明知广告虚假仍做推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杨春宝认为,在调解中,可能会要求代言人按照代言费的2-3倍清退,如果不配合,可能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杨春宝同时也指出,要追究连带责任可能会比较困难,需要个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对记者表示,明星代言或被追责一事,可以视为平台追赃挽损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从道义上讲,向明星追责高额代言费可以挽回大额损失,对出借人能够实现部分“补损”;而从实操层面讲,认定主要存在两层难点: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金融营销相关规定已经出台,但明星代言P2P是更为早期的行为;二是根据旧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何对此类活动认定虚假广告,认定代言人的“主观故意”存疑。

在具体案例中,代言人是否明知产品虚假,本人是否接受过网贷平台的服务,认定起来都有一定难度。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公告中也只是要求代言人说明情况,并未明确表示P2P代言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此外,2020年12月,国务院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草案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和资金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未来,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必定会更加完善。

而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投资需谨慎,盲目相信明星代言人并不可取。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P2P明星代言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角度看,广告代言人在推荐商品或服务时,应当依据事实并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且不得为其未实际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为虚假广告作推荐证明,则可能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并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在金融风险处置中,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代言人配合说明情况,甚至根据具体情节要求其按代言费的一定倍数参与资金清退。

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文中提到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已发布公告,要求P2P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汪涵、刘国梁曾为爱钱进代言,平台兑付困难后被立案调查,二人公开道歉;潘晓婷代言中晋系产品暴雷后遭投资者起诉索赔20万元,但因难以认定其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法院未支持赔偿诉求,不过她主动退还了全部代言费。这些案例表明,代言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能否证明其主观过错。

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代言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行政处罚、民事索赔以及监管约谈要求退费。明星在接受金融产品代言前,应当审慎核查平台资质、经营模式和风险状况,避免为来路不明的机构背书。一旦平台暴雷,应积极配合监管说明情况、主动退还代言费,以降低法律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能将明星代言视为平台安全的保证,投资前应独立判断平台合规性,避免因信赖名人效应而蒙受损失。

明星代言P2P暴雷后,投资者能否要求其赔偿?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角度看,投资者要求明星赔偿的法律基础主要在于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根据广告法律原则,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的情况下,才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的明知或应知是指代言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宣传内容不真实,仍然进行推荐证明。在实践中,投资者需要举证证明代言人对平台违法事实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或存在重大过失,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文中列举了潘晓婷代言中晋系理财产品的案例:产品暴雷后,投资者起诉潘晓婷索赔20万元,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潘晓婷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最终未支持投资者诉求。这一结果说明,明星代言并非当然构成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此外,黄晓明代言东虹桥金融在线、汪涵代言爱钱进等事件中,明星虽然遭受舆论谴责并道歉,但并未有公开判决要求其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投资者若想追究明星代言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重点收集代言人参与虚假宣传的证据,例如其是否在广告中作出明确保证收益的承诺、是否明知平台缺乏金融资质、是否使用过产品等。同时,投资者应当认识到诉讼成本较高且败诉风险较大,更现实的路径是关注监管部门的清退方案,通过平台追赃挽损程序间接实现部分补偿。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代言人退还代言费,并将相关款项纳入清退资金池。投资者应理性评估维权方式,避免将明星个人作为唯一索赔对象。

监管要求P2P代言人配合清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从法律概念与规则角度看,监管机构要求代言人配合清退,主要基于金融风险处置和广告代言人义务两个层面的法律原则。在金融风险处置方面,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风险的化解需要追缴违法所得、挽回投资人损失,代言人收取的高额代言费属于平台非法集资资金支出的一部分,依法应当追缴。在广告代言义务方面,法律要求代言人保证宣传内容真实,未尽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监管机构有权约谈代言人,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配合资金清退工作。

从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看,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的公告明确指出,部分网贷机构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和公众人物代言,代言人未尽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负有责任,因此要求代言人说明问题并配合清退。文中还提到,有法律专家认为,在调解中可能会要求代言人按照代言费的2至3倍进行清退,如果不配合,可能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潘晓婷案中,她主动退还全部代言费即为配合清退的具体体现。

从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看,代言人面对监管要求时应当积极配合,主动说明代言过程、收取费用、审核情况等信息,并考虑自愿退还代言费以争取从轻处理。拒不配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不利后果。同时,由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早期代言行为是否适用现行金融营销规定存在争议,监管措施的具体执行尺度还需个案评估。代言人在应对过程中应保留好广告合同、审查记录等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也不能心存侥幸。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