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文章摘要 国务院于2015年9月9日发布通知,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主要调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港口、铁路等项目资本金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保障性住房等维持20%不变;产能过剩行业维持原比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及核电站等可适当降低比例。金融机构需独立审贷,防范风险,对资本金真实性、投资收益等全面审查。通知适用于尚未审批或尚未贷款的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原合同执行。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适时调整比例。该通知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安排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投资结构优化和融资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当前重大民生和公共领域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补短板、增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规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金融机构尚未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照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国家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2015年9月9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各行业最低资本金比例如何确定?

通知明确各行业最低比例,如城市轨道交通由25%降为20%,港口由30%降为25%,保障性住房维持20%,产能过剩行业维持原比例(如钢铁40%),其他项目多维持20%。

哪些项目可以降低资本金比例?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

金融机构如何执行资本金制度?

金融机构应坚持独立审贷,对资本金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全面审查,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及贷款比例,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严格执行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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