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许经营,拓展创业之路(2005)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特许经营这一创业模式,系统梳理了加盟者合法利用名牌效应的实务要点与法律风险防范。文章首先明确了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随后详细列举了特许人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如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等。在实务操作层面,指导加盟者在签约前应全面核查特许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诉讼历史及培训能力等披露内容。最后,重点提示了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授权范围、费用支付、培训指导、知识产权使用及广告宣传等关键条款的审查要点,为创业者提供了防范加盟欺诈的法律保障。

在上一期“创业与法律”专栏中,我们曾经告诫创业者,不要试图傍名牌,那是一条名利俱损的违法之道。本期我们谈谈如何合法利用名牌效应,帮助自己创业,那就是加盟特许经营。

所谓特许经营,根据商务部新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也称作连锁经营)作为一种崭新的经营模式在中国的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是最近几年的事,但是在境外经营者直接推动下,境内特许经营业务发展迅速,国家贸易主管部门也将特许经营和大卖场、物流服务一同纳入重点引导支持发展的三大行业。而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蒙混其中,坑骗加盟者,扰乱了特许经营这样的新兴市场。为此,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对特许经营的规制,净化特许经营市场,保护加盟者的权益。

加盟特许经营,不要迷失在形形色色的广告之中,也不要为所谓的低风险、高利润所诱惑,而要对特许人进行全面的考察。根据《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因此,加盟者应当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包括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办法》规定,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当要求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的比例;(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信息应当予以核实。

完成上述考察和资料审查,如果值得加盟,就需要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无论特许人已经提供了多少证明、资料,无论特许人作了多少承诺、保证,对于加盟者最终的保障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的签订。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对于加盟者而言,以下内容应当予以特别关注:(一)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如果是独占性的,则既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此外,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二)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许经营费有不同支付方式,既有一次性的加盟费,也有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当具体约定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防止有歧义。(三)培训和指导。对加盟者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必须予以详细约定。(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是特许经营中的重要环节,特许人应当有明确的授权。(五)促销、宣传与广告。除非特许人授权的商标为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特许人促销与广告宣传对于加盟者的收益影响很大,必须明确特许人用于促销与广告宣传的费用支出以及宣传的区域、层次、广度、深度等。(六)合同附件。特许人的任何承诺、保证,应当作为合同内容,不能作为合同的,也应作为合同附件,附件应当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文转载自《科技创业》2005年3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法定资质条件?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资质条件,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首先,特许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具备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其次,特许人必须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核心经营资源,这是特许经营的基础。第三,特许人需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保障加盟者能够顺利开展业务。第四,特许人在中国境内必须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即所谓的两店一年要求,这是检验特许人商业模式是否成熟可行的重要标准。第五,若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特许人应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及相关服务能力。最后,特许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且没有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加盟者在考察时,应当仔细查验特许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以及直营店的营业执照,认真核对其加盟手册中的相关事项,防止被不具备资质的虚假特许人蒙骗。

被特许人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核查哪些核心信息?

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被特许人应当要求特许人全面披露并仔细核查以下核心信息,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第一,核查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纳税情况。第二,了解现有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及投资预算表,特别要关注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比例,这直接反映了该项目的存活率和满意度。第三,核查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以及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状况,确保授权来源清晰无争议。第四,明确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防止后续产生费用纠纷。第五,了解特许人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评估其潜在的法律风险。第六,核查特许人能提供的货物供应或服务及附加条件。第七,要求查看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及实际情况。第八,核查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对于上述所有披露信息,被特许人必须进行严格核实,切忌盲目轻信广告宣传。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被特许人应特别关注哪些核心条款?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被特许人必须特别关注以下核心条款以保障自身权益。首先,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若为独占性许可,被特许人有权在该区域内排斥其他加盟者或特许人自身设立网点,且合同期限一般不应少于三年。其次,详细约定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特别是按比例定期支付的使用费,必须明确计算方法和支付节点,防止产生歧义。第三,培训与指导条款必须详尽,这是特许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应明确培训的内容、频次和标准。第四,商号、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限制,防止侵权或超范围使用。第五,促销、宣传与广告条款至关重要,除非特许人授权的是驰名商标,否则特许人的广告支持对加盟者收益影响极大,必须明确广告费用的支出主体、区域和力度。最后,务必重视合同附件的效力,特许人前期作出的任何承诺、保证,即使无法写入正文,也必须作为合同附件,使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避免口头承诺无法兑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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