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法律动态(2022年3月/总第49期)

文章摘要 本文汇总2022年3月私募基金行业重要法律动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四十三、四十四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逾期未核查将被标识并注销登记;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强化信息报送真实准确要求。自律层面发布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显示私募股权创投机构在投后绿色管理方面积极实践。典型判例明确商业银行员工私售第三方理财时,银行因内控失职需在20%过错范围内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托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需结合财产运用、披露义务及合同约定管理职责综合判断。对机构合规与投资者维权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一、杨春宝律师团队法律服务动态

1、杨春宝律师与梧桐树下合作举办线上讲座

近期,杨春宝律师与知名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梧桐树下合作举办线上讲座《企业并购融资法律实务》。

 

2、法律桥PE宝典2022版发布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2019年起推出法律桥PE宝典,供私募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免费下载。本次更新推出2022版(《法律桥:私募基金法规及监管文件汇编(2022)》),收录截止至2021年底的数百件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文件,内容包括综合法规、登记备案、基金募集、基金合同指引、风险管控、开户结算、基金业务外包、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基金投资运作、资本运作与基金退出、创投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外商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税收、会员管理与自律管理等十六部分。同时附上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0)》供私募基金律师参考。 

 

二、基金业协会各类通知和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别于2022年3月1日和2022年3月11日发布《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四十三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和《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公示第四十四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称,近期,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分别发现70家和61家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协会通过该131家私募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AMBERS系统办理失联核查任务,并通过AMBERS系统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将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进行公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满三个月仍未在AMBERS系统完成失联核查任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协会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关于发布2021年第四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称,自2022年3月18日起,在2021年第四季度前成为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1年第四季度信用信息报告。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应当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如对本机构信用信息报告结果有疑问的,在收到信用信息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可向协会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三、自律文件

2022年3月18日,协会发布《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估报告(2021)》。报告依据样本机构对于2021年8月协会面向资产管理类会员机构开展的第三次自评估调查的填报结果展开分析,主要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情况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体系建设情况三个方面出发。报告指出,大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绿色投资体系建设上尚处于绿色投资研究的探索阶段,少数机构开展了积极实践,较 2020 年有增长趋势。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管理人表现出类似特征,但开展实践的机构较 2020 年有了较大增长,且在采取主动措施促进被投企业提升绿色绩效方面表现突出,约半数绿色投资产品会在投后积极介入被投企业,助力绿色转型。

四、典型判例

 

1.   商业银行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推荐客户购买非该行理财产品,且商业银行同时也存在员工管理监督不力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的,银行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1)京02民终16574号】

 

主要事实:2012年至2013年间,李淑香曾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2014年3月7日,李淑香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职员赵某、吴某的推荐和介绍下,签订了《北京元亨同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该合伙协议约定:李淑香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随后,李淑香将110万元汇入北京元亨同为投资中心账户中。经查,该投资中心系案外人嵇某和案外人元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人投资设立。2015年3月18日,合伙协议及附件约定的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收益的日期到期后,北京元亨同为投资中心、嵇某及元泰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向李淑香支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

2017年6月20日,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查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投资产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嵇某、赵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其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预计退赔李淑香的金额为20031.05元。现李淑香起诉至法院,要求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一审判决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向李淑香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215993.79元,驳回李淑香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赵某担任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向李淑香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亨同为”的方式基本相同,而赵某的身份以及双方之前的交易服务关系一定程度上为赵某成功销售案涉理财产品提供了条件。作为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和赵某的工作单位,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应当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客观上该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发现赵某的私售行为。赵某私自销售“元亨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了李淑香的投资损失,与李淑香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赔金额后,确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而予以维持。

 

2.   信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完成自身的管理职责。关于其勤勉尽责义务是否达成,主要从受托方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财产、是否履行披露义务、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谨慎、有效的管理等主要方面出发进行判断。

 

案件:洪艳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1)京74民终363号】

主要事实: 2017年5月16日,洪艳与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认缴环渤海合伙企业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20000万元;同时,信托合同也约定,合伙企业将出资8500万元投资于时刻互联公司并持有85%股权,并通过时刻互联公司投资3000万元间接持有的时刻传媒公司45%的股权和移动视讯公司34%的股权等。次日,洪艳向民生信托转账支付认购款。此后,民生信托分三次将信托资金支付给环渤海合伙,并出具多份管理报告。后时刻互联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与目标股权投资无关的经营事项当中,时刻传媒公司和移动视讯公司股权也未过户至时刻互联公司。洪艳以民生信托未能履行对目标股权的投资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信托合同并返还信托资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洪艳于是提起上诉。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订立信托合同时,委托人与受托人就该信托计划的目标投资意向达成了相对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根据上述投资意向完成自身的管理职责。关于民生信托是否完成了在信托合同项下审慎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等受托义务,首先,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来看,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民生信托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实缴出资支付给环渤海合伙用于获得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并运用信托财产支付了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及相关信托费用。其次,从受托人的披露义务的履行上看,民生信托将上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按季度向委托人进行了报告。再次,从信托财产投资于环渤海合伙后的管理上看,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环渤海合伙的事务管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进行必要的监督,故而上诉人称民生信托未能对其实际控制的环渤海合伙、时刻互联公司的投资行为予以管控,属于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对于一审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已依约将信托资金支付给环渤海合伙,其已完成相关义务的认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机构被公示失联后有哪些法律后果?

失联私募机构是指协会通过其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即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机构。根据协会公告,疑似失联机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AMBERS系统办理失联核查任务,并提供签章材料;逾期未完成的,将被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公示,并在机构诚信信息栏目标识。失联异常状态满三个月仍未完成核查任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后机构不得继续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续基金需进行清算或变更管理人,对投资者权益和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n2022年3月,协会分别于3月1日和3月11日发布第四十三批和第四十四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共涉及131家机构,其中第四十三批70家,第四十四批61家。协会均通过AMBERS系统中登记的联系方式尝试联系,但无法与这些机构取得有效联系。两批公告相继发布,反映出部分私募机构失联问题依然突出,监管层正在持续清理异常机构,压缩行业风险敞口。n私募机构应确保AMBERS系统登记的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并安排专人定期登录系统查阅通知。收到失联核查任务后,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材料提交。如果机构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更新系统信息,避免因通知无法送达而被公示。一旦被认定为失联异常,机构应积极与协会沟通并完成核查,否则可能面临登记注销的严重后果。投资者也应定期查阅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信息公示页面,关注所投机构的诚信状态,若发现机构失联或被标识,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银行员工私售理财,银行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员工负有管理监督义务,应当通过内部控制措施防范员工私售未经批准的非本行理财产品。如果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未能有效监督员工行为,且该过错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行则应当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并非全额赔偿,而是根据银行过错大小确定的按份责任。法院通常结合银行是否存在管理失职、员工身份与销售行为的关联性、投资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比例。n在华夏银行北京长安支行相关案件中,投资者李淑香于2014年3月在该行客户经理赵某推荐下,签订北京元亨同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协议,投入110万元。2017年监管机构查明该行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投资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刑事判决认定赵某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责令退赔投资人损失,其中预计退赔李淑香20031.05元。法院认为,赵某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以销售本行理财产品的相同方式向李淑香私售非本行产品,其身份及双方之前的交易服务关系为私售行为提供了条件,银行未能通过有效内控及时发现,存在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过错,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由银行在20%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刑事退赔后支付财产损害赔偿款215993.79元。n投资者主张银行赔偿时,应重点收集员工身份证明、推荐过程记录、交易场所资料、既往在该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凭证等证据,以证明银行管理失职与损失之间的关联。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证明银行过错的有力证据。银行则应完善员工行为监测、产品代销审核、投资者风险提示等内控制度,防止员工私售行为发生。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仔细确认产品合同主体是否为银行代销,对于提供有限合伙协议、第三方投资合同等文件的产品应提高警惕,避免仅凭银行员工身份即信任推介。若投资已经受损,可在刑事退赔不足部分之外,依据银行过错比例另行主张赔偿。

信托公司如何认定尽到勤勉尽责义务?

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完成自身管理职责。判断受托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司法实践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一是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财产;二是受托人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情况;三是受托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谨慎、有效的管理。受托人的职责边界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能要求受托人承担超出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例如合同明确约定受托人不参与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受托人仅需履行必要的监督义务。n在洪艳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洪艳于2017年5月与民生信托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认缴环渤海合伙企业全部有限合伙份额2亿元,合伙企业将出资8500万元投资于时刻互联公司并持有85%股权,再间接持有时刻传媒公司和移动视讯公司股权。民生信托随后将信托资金分三次支付给环渤海合伙,并按季度向洪艳出具管理报告。后时刻互联公司将资金用于与目标股权投资无关的经营事项,时刻传媒公司及移动视讯公司股权也未过户。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并履行披露义务;由于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环渤海合伙事务管理,只能进行必要监督,因此洪艳主张民生信托未尽管控义务缺乏依据,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民生信托已完成相关义务。n信托投资者在签订信托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信托资金投向、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及退出安排等条款,特别是涉及有限合伙架构时,要明确受托人是否对底层项目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或管理职责。受托人是有限合伙人的,通常仅承担有限监督义务,投资者不能事后以底层项目经营失败为由,要求受托人对超出合同约定的管理事项负责。受托人应完整保存资金划付凭证、管理报告、决策文件等证据,以证明其按约履行义务。对于投资标的使用资金偏离合同约定的情况,投资者应结合受托人的实际权限判断是否存在违约,不能仅凭损失推定受托人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监管层面鼓励信托公司加强主动管理,但司法裁判尊重合同约定的管理边界,对双方均有重要风险提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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