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文为2012年卫生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明确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核心法律要点包括:独资形式覆盖所有医疗机构类型,但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除外;合资合作及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内地单位或个人办理;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广东省获授权自行审批独资医院。该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医疗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通道,实务中需关注后续政策调整、地方执行细则以及与内地医疗机构合作时的股权结构、经营资质等合规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或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



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



三、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其他独资医疗机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2012年10月22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有哪些形式?

根据该通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独资形式,即完全由港澳服务提供者单独出资设立,但需注意通知明确排除了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这两种类型,其他类型的独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康复中心等)是允许的;二是合资形式,即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出资设立,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承担风险;三是合作形式,即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作方基于合作协议共同设立,不以股权为唯一纽带,可能涉及管理、技术、品牌等资源合作。实务中,合资与合作形式在协议条款设计、利润分配、退出机制等方面需特别注意法律适用,尤其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此外,港澳服务提供者需符合相关CEPA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认定标准,包括在香港或澳门注册、实质性经营、非临时性安排等条件,否则可能无法享受该政策待遇。建议在设立前委托专业法律顾问进行主体资格核查,并提前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沟通确认具体审批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的标准和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通知明确区分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除独资医院、独资疗养院外的其他独资医疗机构(如诊所、门诊部、医学检验实验室等),其设置标准和要求按照内地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办理。这意味着需要符合内地统一适用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不因港澳资本身份而降低门槛。二是审批权限方面,上述类型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而非国家卫生健康委,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流程,但各省的具体执行细则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对场地面积、注册资金、人员资质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通知未明确其审批层级,实践中应依据后续出台的专门规定办理。此外,广东省获得特殊授权,对于在广东省内设立的独资医院,其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无需上报国家层面,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政策先行先试的特点。实务中,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章程、港澳服务提供者资格证明文件、合资或合作协议(如有)、场地使用证明、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并注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能要求提交的额外文件,如环评报告、消防验收意见等。同时,应关注审批时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及公示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标准导致审批延误。

广东省对港澳独资医院有何特殊审批安排?

该通知第五条特别规定,将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工作交由广东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这一安排具有重大实务意义:首先,它意味着广东省获得了相当于国家层面的审批权限,减少了审批层级,缩短了审批周期,有利于港澳资本快速进入广东医疗市场。其次,广东省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该政策与后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相衔接,体现了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开放医疗领域的先行先试。具体操作上,申请人需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厅)提交申请,按照广东省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广东省卫生行政部门可能根据本地医疗资源规划、人口分布、市场需求等因素对独资医院的设置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对医院床位规模、科室设置、医师执业资格等提出具体要求。此外,实务中需注意,虽然审批权下放,但独资医院仍需符合内地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用法律框架,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在执业登记、医疗技术管理、医疗质量安全、医保定点、税收优惠等方面并无特殊豁免。风险提示方面,港澳服务提供者应关注广东省可能出台的配套实施细则,例如对港澳独资医院的外籍医师执业时间、中医药服务比例、跨境转诊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是否允许港澳注册医生在内地直接执业或需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建议在投资前与广东省卫健委进行预沟通,并聘请熟悉两地法律的事务所参与项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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