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文章摘要 本文系统梳理了2006年出台的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核心要点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房地产须遵循商业存在原则,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业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满足注册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并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程序;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限制明确,仅限符合条件的自用自住需求,实行实名制登记;同时强化外汇监管和地方政府责任,禁止违规优惠政策和固定回报条款。该意见为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划定了清晰边界,对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合规审查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房有哪些限制条件?

根据现行房地产外资管理政策框架,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房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严格的资格和使用目的限制。具体规则可归纳为:境外机构仅限于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且该机构并非经批准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企业,方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商品房;对于未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机构,以及虽在境内但工作或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境外个人,原则上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个人则要求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时间超过一年,且所购房屋必须为自住用途。此外,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在程序上,符合购房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产权登记部门会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实务操作中,境外购房者应特别注意证明文件的完备性,如境外机构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需提供来境内工作、学习的批准证明。同时,购房资金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汇入并结汇;未来如转让房产,所得人民币资金也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核并完成纳税等手续后,才能购汇汇出。风险提示方面,违规购房或提供虚假材料不仅可能导致产权登记失败,还可能面临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甚至影响后续资金跨境流动。因此,境外购房者应提前咨询专业机构,确保资格条件和资金路径均符合政策要求。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有哪些资本与审批要求?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在资本层面和审批程序上均有特殊要求,较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更为严格。首先,关于注册资本金,政策规定投资总额超过或等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次,在审批流程上,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需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并办理注册登记,先颁发一年期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需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向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最后办理税务登记。这一流程体现了先期审批、后期换证的渐进式监管思路。第三,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资本金需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以上,否则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外汇借款结汇。此外,政策明确禁止中外投资各方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这是防止外资通过房地产项目进行变相融资或利益输送的重要红线。在股权转让和并购环节,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时,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上述活动。实务中,企业应注意确保注册资本金按时足额缴付,否则将直接影响后续融资和外汇手续办理。同时,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许可期限,避免因囤地、捂盘等违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

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如何防范资金违规跨境流动?

针对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资金违规跨境流动风险,现行监管框架从外汇审核、信息监测和部门协同三个层面构建了防控体系。第一,在外汇审核方面,外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规范意见,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只有符合条件的资金才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也必须经过合规性审核并确认已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这意味着外资房地产投资的资金入境和出境均处于严格监管之下,有效防止热钱通过房地产渠道进行无因流动。第二,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对投资房地产但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禁止其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同时,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投资总额35%的企业,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外汇借款结汇,从源头上掐断不达标企业的跨境融资通道。第三,在信息监测方面,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并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这一机制有助于及时识别异常资金流动,为宏观审慎管理提供数据支撑。第四,在监管责任方面,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纠正。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实务中,企业和个人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如实申报资金用途,避免通过分拆结汇、虚假贸易等隐蔽方式规避监管,否则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丧失后续投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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