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现就《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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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设立印刷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该补充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设立印刷企业,必须采用合资企业形式,且港澳方拥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70%。同时,服务提供者须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在香港或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一定年限、缴纳利得税、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雇佣员工等条件。在业务范围上,仅限于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不得超越试点区域(前海、横琴)的行政管辖范围。此外,其他事项如企业注册资本、生产设备、技术标准等仍须遵循《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一般性要求,例如最低注册资本、环保审批、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取得等。实务操作中,港澳投资者需先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并提交CEPA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如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局出具的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常见争议焦点在于:股权比例的计算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或代持安排,以及服务提供者资格认定中“实质性经营”的年限是否连续计算。风险提示:若股权结构设计不当导致实际控制权超过70%,可能被认定为违规,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吊销许可证。
该补充规定对港澳印刷企业有何实际利好?
该补充规定为港澳印刷企业进入内地市场提供了更灵活的区域试点机会,主要利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拓宽了投资地域,前海和横琴作为国家级新区,享有特殊的政策支持和便利化措施,如跨境资金流动、税收优惠等,有利于港澳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第二,降低了合资门槛,相较于原规定中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股权比例通常要求中方控股(即外资不超过49%),本规定允许港澳股权比例最高达70%,使港澳方在合资企业中拥有相对控制权,能够更有效地参与经营决策。第三,明确了业务范围可覆盖出版物及其他印刷品,与港澳企业擅长的商业印刷、包装印刷等领域相符,有助于发挥其技术和管理优势。然而,利好并非无限:试点区域仅限于前海和横琴,而非全国;股权比例上限70%仍意味着必须与内地合作方共同投资,无法独资;且出版物印刷涉及内容审核,港澳企业需严格遵守内地出版管理规定。实务操作中,港澳企业应优先选择具备印刷经营资质的本地合作伙伴,并提前了解前海、横琴的产业扶持政策,如租金补贴、人才引进等。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是否与股权比例匹配,以及港澳方能否通过协议安排获得超过70%的实际控制权(如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法律。风险提示:若港澳方未充分了解内地印刷行业监管要求,可能因内容违规导致停业整顿。
港澳服务提供者如何证明自身资格?
要证明自身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需依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具体规定,提供以下核心证明材料:第一,商业登记证明,显示该企业已在香港或澳门依法注册并持续经营至少三年(部分行业可能要求五年)。第二,实质经营证明,包括在香港或澳门拥有或租用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雇员名单及薪酬记录、银行流水、业务合同等,以证明企业在该地区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而非空壳公司。第三,纳税证明,需提供香港税务局或澳门财政局出具的利得税或所得补充税缴纳证明,显示企业有实际经营收入并依法纳税。第四,服务提供者声明书,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并同意接受内地监管部门的核查。此外,若涉及连锁经营或分支机构,还需说明总部与分支机构的关联关系。在实务操作中,香港服务提供者通常向香港工业贸易署申请《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服务提供者向澳门经济局申请《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该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须在有效期内提交给内地审批机关。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实质经营”的最低标准,例如仅注册但未开展业务是否可行;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是否可合并计算。风险提示: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未及时更新,将导致企业设立申请被驳回,甚至被列入黑名单,影响后续投资。建议港澳投资者委托熟悉CEPA实务的内地律师或会计师进行合规审查,并保留完整的经营凭证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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