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Yang was interviewed by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on the issues of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文章摘要 本文基于杨律师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的内容,聚焦知识产权保护、诉讼时效、案件审理周期及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的关系。文章指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审理周期较长,权利人需善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先行判决等多种救济工具及时止损。同时,杨律师强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并非对立,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若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则可能构成垄断行为。实务中需准确区分正当维权与权利滥用,既维护创新积极性,又防止知识垄断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本文为权利人应对长周期诉讼及合规行使知识产权提供了实务指引。

The Reporters of "China Business Network Daily" interviewed Mr. Chambers Yang on the issues of limitation of acti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monopoly of knowledge. Mr. Yang introduced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legal practice on the relevant trial perio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mainly various remedies for right holders which could be used in the long-term cases. He also gave his opinions on the relations among ab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nti-monopoly,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opposing arbitrary rights on knowledge.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权利人有哪些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案件因技术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审理周期往往较长,这对权利人而言可能造成市场损失持续扩大。为应对这一困境,法律实务中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首先是行为保全,即权利人在起诉前后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这能有效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是证据保全,针对易灭失或难获取的证据,如后台数据、生产记录,可申请法院固定证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第三是财产保全,通过查封、冻结侵权人财产保障未来判决的执行。第四是先行判决,对于侵权事实清楚的部分,法院可先就停止侵权作出判决,赔偿数额另行审理,从而快速制止侵权。此外,权利人还可请求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或缩短举证期限。在诉讼时效方面,权利人应注意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通过发送警告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避免权利因超期而丧失胜诉权。实务中建议权利人在起诉前综合评估侵权行为的紧迫性和证据状态,灵活组合运用上述措施,同时保留完整维权记录,以便在长期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界定知识产权滥用与正当维权?

知识产权滥用与正当维权的界定是实务中的难点。正当维权是指权利人基于真实有效的权利,针对实际存在的侵权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其核心要件包括权利有效、被诉行为落入保护范围、维权手段合法。而知识产权滥用则表现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合理边界,例如以明知无效或恶意取得的权利主张他人侵权,或者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滥用保全措施以打压竞争对手。更常见的情形是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劫持”,即以禁令相要挟索要不合理许可费。法律原则上要求权利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判断是否滥用,可考察权利人的主观恶意、维权目的、手段与后果的相当性。例如,权利人明知其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仍提起诉讼,或者滥用诉前禁令导致对方重大损失,可能构成滥用。实务指引上,权利人应确保权利稳定、证据充分,避免采取过激措施;被控侵权方则可主张权利滥用抗辩,请求法院驳回诉请并赔偿因滥用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反垄断法视角下,仅拒绝许可或高价许可并不当然构成滥用,但若权利人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歧视性许可等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则可能触发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如何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平衡是创新政策的核心议题。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独占权激励创新,反垄断法则通过规制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两者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促进消费者福利和经济发展。平衡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合法排他权,但排他权本身不等于市场支配力;反垄断法仅规制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后滥用这一地位的行为。实务中,常见的冲突场景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在许可谈判中提出过高费率或申请禁令,这既可能构成权利滥用,也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另一场景是专利联营、交叉许可中的集体抵制或价格固定。平衡原则要求,一方面不能因反垄断审查而削弱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也不能允许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行为。具体操作上,权利人应制定合规的许可政策,避免捆绑销售、独家回授、对过期专利收费等高风险条款。被许可方在遭遇侵权诉讼时,可以反垄断抗辩或另行举报。执法机关在审查时,通常会考量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近年来,我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加强对滥用行为的规制,例如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标准必要专利禁令的条件。权利人应定期进行反垄断合规评估,确保维权策略与许可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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