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独门绝技,如专利、专有技术、软件、创意等等,创业是充满艰辛、荆棘伴随的事业,然而,只要你执着努力,成功的喜悦就会在不远的前方。但也有一些创业者,非常聪明,善走捷径,走傍名牌之路,希望能一夜暴富,然而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笔者作为立邦涂料的法律顾问,处理了大量傍名牌案件,深知傍名牌之不可为。笔者在此介绍立邦涂料遭遇之傍名牌的种种方式以及他们最终的后果,以为创业者戒。
《说文》曰:傍者,近也,依附,依靠也。前些年流行之所谓“傍大款”正是此意。傍名牌亦是此意,也就是依附、攀附名牌,将名牌的商誉和市场价值为其所用,为自己创造价值。显然它不同于假冒或者盗版,没有那么赤裸裸,而是欲盖弥彰,其中确实也表现出一些傍名牌者的智慧。
最为常见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商标作为字号注册。我国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的,只要你在某一类别注册一商标,即产生排他性的效力,任何其他人不能在同一类别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域性的,企业名称只在该区域内具有排他性,比如,你在上海注册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通常并不能阻止他人在其他地方也注册以立邦为字号的涂料有限公司,别人可以在北京注册北京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在武汉注册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正因为如此,在武汉、衡阳、成都、昆山、绍兴、福州等地,以立邦为字号或者字号组成部分的各类公司纷纷成立起来。这些公司无一例外地注册或者使用自己的商标,并不使用立邦商标。如果分别依照商标法或者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他们均是合法的,他们在诉讼中也正是这样抗辩的。
难道法律真的容许这样的行为?一般而言,如果某一商标知名度并不高,没有市场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则井水不犯河水,各自受商标法或者企业名称管理办法的保护,相安无事。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则被视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予以规定的。我们不难看出,最高法院强调了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突出使用,二是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就是说,对于侵害对象为一般性非知名商标,构成侵权须具备两个条件。那么对于驰名商标呢?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禁止。也有直接适用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他们认为,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这种行为自身容易使人产生联想,就是一种突出使用,而且足以造成误认。尽管适用法律不同,推理过程也不一样,但是大家均一致认为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另外一种稍许高明的手法是先到境外,比如香港、BVI等地以他人驰名商标为字号注册公司,然后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或者许可境内公司使用其商标。衡阳某公司就是以这种手法以境内外合资方式成立了名称中含有“立邦”字样的公司,然后在经营活动中大肆宣传,故意误导消费者。福州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立邦”字样,同时以香港公司中国总部名义进行招商活动,吸收他人加入他们的连锁经营。这种做法虽然更加隐蔽,但是由于其公司名称中仍然包含他人驰名商标,依然适用前述分析,无法逃脱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境内企业名称中并不包含他人驰名商标,但在商品包装上注明由境外某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授权或者许可使用某商标,则更为隐蔽。衡阳某公司因在诉讼中败诉,被迫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中已经不再含有“立邦”字样,但是该公司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其系境外某企业名称中含有他人驰名商标的公司投资设立,并在经营中予以宣传。这种情形看似并无违法之处,只是表述一种事实:即商标的许可使用或者投资关系这样的事实,但实际上其主观仍然希望达到混淆的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误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认为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故意搭名牌的便车,误导消费者,因而予以制止。
模仿名牌产品专卖店特有的装潢,或者直接标明为名牌产品专卖店则是另外一种傍名牌的方式。对于前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就此有批复,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院也同意这种观点。但是对于专卖店,似乎看法不一。以立邦漆为例,只有与立邦公司签订了合同,接受立邦公司相关条件的商店才能成为立邦专卖店,其他显然被认为是傍名牌,其理由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特别是那些与立邦签有协议的经销商从市场垄断的角度强烈要求打击傍名牌者。如果某个商店经营多种品牌的涂料,它自称为立邦专卖店受到制止显然不足为奇,如果该商店事实上完全经销立邦涂料,并不经营其他品牌,它称为立邦专卖店似乎并无不可;对此,立邦公司除了主张名称权外,还认为由于此类商店的进货渠道不明,很难保证其所售商品来源合法,其售后服务也无法保障,因此会直接损害立邦品牌形象,损害立邦公司的商誉,工商部门一般会赞同其观点,要求此类商店予以纠正。
上述以各种方式实施傍名牌的行为,其结果轻则被要求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重则登报道歉并进一步承担数额不等的赔偿责任。侵权者大都因此遭受较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有的甚至因此而断送创业前程。这不能不引以为戒。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2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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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傍名牌?常见方式有哪些?
傍名牌是指创业者不创建自主品牌,而是依附或攀附已有知名品牌的商誉和市场价值,借助近似名称、关联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从而获取不当商业利益。其核心特征在于并非直接假冒或盗用商标,而是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使公众产生混淆或联想。文章以立邦涂料为例,列举了多种常见手法。
文章指出,最普遍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不同区域注册,例如在武汉、衡阳、成都等地注册含有《立邦》字号的公司。另一种较为隐蔽的方式是先到香港、BVI等境外地区以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公司,再与境内企业合资合作,或者以境外公司名义授权境内企业使用商标,并大肆宣传。此外,模仿名牌产品专卖店特有装潢,或者未经授权直接自称某品牌专卖店,也属于典型傍名牌行为。这些做法在形式上可能符合某些单一管理规定,但实质上目的都是搭名牌便车。
创业者必须明确,傍名牌并非合法捷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关键看是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字号,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对于驰名商标,即便未突出使用,若足以造成误认,也会被司法实践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因此,创业者应当自觉规避这些风险,专注于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的独特价值,而不是冒险攀附他人品牌。
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是否构成侵权?
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是否侵权,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普通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原则,只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并且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才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也就是说,一般商标权利人若要制止他人使用相同字号,必须证明对方存在突出使用行为,且造成了实际误认可能。
文章以立邦涂料为例,描述了大量在各地注册《立邦》字号公司的现象。这些公司并不直接使用立邦商标,而是仅将立邦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在诉讼中以此抗辩。然而对于驰名商标,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本身即容易使人产生联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因此即使不属于突出使用,也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则予以制止。文章还提到衡阳某公司通过境外合资方式使用立邦字号,最终在诉讼中败诉并被强制变更企业名称。
实务中,创业者应避免使用任何知名品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尤其不要试图通过异地注册或境外公司包装来规避责任。一旦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仅需要变更企业名称,还可能面临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等后果。建议创业者在设立企业前进行充分的商标与字号检索,确保名称具有显著性和独立性,降低侵权风险。
傍名牌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创业者应如何避免?
傍名牌行为的法律后果轻重不一,但都会对创业造成严重打击。根据文章总结,侵权者轻则被要求停止侵权、更改企业名称、销毁侵权物品、赔礼道歉,重则被登报道歉并承担数额不等的赔偿责任。许多傍名牌者因此遭受重大经济和商誉损失,有的甚至断送创业前程。尤其是那些利用境外公司授权、仿冒专卖店装潢的隐蔽手法,一旦被司法机关或工商部门认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难逃责任。
文章列举了立邦涂料遭遇的各种傍名牌情形,包括衡阳公司被迫变更名称后,又在包装上标注境外关联公司名称,意图继续混淆,最终仍被制止。福州某公司以香港公司中国总部名义招商,也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此外,未经授权自称立邦专卖店,即便实际销售的是立邦产品,但由于进货渠道不明、售后无保障,仍会被认定为损害品牌商誉而受到工商部门纠正。这些案例表明,傍名牌者无论手法如何翻新,最终都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创业者若想避免这类风险,应当树立自主品牌意识,从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和市场营销入手建立自身商誉。在命名时进行严格的商标和字号检索,避免与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同时,不要轻易接受境外公司以知名品牌为名号的授权或合作,以免被卷入侵权纠纷。对于特许经营或专卖店模式,必须取得合法授权并签订规范合同,否则应避免在店招、包装、宣传中使用他人品牌字样。只有坚持合规经营,才能为创业奠定稳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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