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称为《通知》)有关问题
(一)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通知》第一条所称“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三)《通知》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是指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所有投资者;《通知》第五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股权转让所得的实际税负,“不征所得税”是指对股权转让所得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五)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由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如果确定征税的,应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非居民企业出租境内不动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公告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与境外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同,若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延期支付,但该款项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则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到期未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税前扣除的,则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企业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实务操作中,企业必须准确区分所得款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尤其注意分期摊销情形下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并非实际支付或合同约定支付日,而是资产入账年度。常见争议包括:何种情况下视为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延期支付协议是否具有税法效力、跨年度支付如何正确申报等。建议企业建立非居民所得台账,逐笔跟踪合同约定、会计入账及税务扣除情况,及时履行扣缴义务,避免因扣缴不及时产生滞纳金或罚款。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本公告明确,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若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则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此处注意是全额计征,不允许扣除折旧、维修等成本费用,税负相对较高。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则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适用税率。实务中需重点关注“日常管理”的界定,例如仅委托中介代为收租是否构成日常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理解。风险方面,承租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若未及时代扣代缴,可能依据税收征管法被处以罚款。同时,非居民企业出租不动产还可能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企业应综合考量整体税负。对于自行申报情形,非居民企业需在中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登记,按期申报,否则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常见争议还包括租金收入含税与不含税的换算、关联交易租金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建议非居民企业在签约前就税务处理咨询专业机构,明确扣缴责任与申报路径,规避双重征税或漏税风险。
非居民企业出租境内不动产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针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收入确认时点作出特别规定。对于直接转让,若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而不是按照实际收款进度分期确认。这与一般货物销售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的原则不同,体现了股权转让以权属变更为核心的税法处理逻辑。同时,公告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相关执行问题作了细化。对于非居民企业在公开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股票,明确是指股票买卖的对象、数量和价格均按照公开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而非买卖双方事先约定,以区分正常证券交易与协议转让。对于多个境外投资方同时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由其中一方按照相关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简化申报程序。若间接转让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省份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境外投资方可选择向其中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由该税务机关所在省(市)税务机关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是否征税,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若确定征税,则需分别到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实务中,非居民企业应特别关注间接转让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被税务机关重新定性并补税。此外,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收入实现时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非按付款进度扣缴。常见争议包括股权变更手续完成的认定标准、间接转让中实际税负与不征所得税的证明、以及跨地区申报的协调效率等。建议非居民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开展前,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合规申报,降低税务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