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摘要 本通告依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因特网数据中心、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因特网接入服务及信息服务等五项增值电信业务。澳门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且无地域限制。相关企业须由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管理。该通告为澳门资本进入内地增值电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准入路径与监管框架,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10月18日起,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五项增值电信服务:
1、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5、信息服务业务。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的企业中拥有股权不得超过50%。
三、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
四、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澳门与内地合资经营第一条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批和管理。


特此通告。


2003年10月17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经营哪些增值电信业务?

根据通告,自2003年10月18日起,澳门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经营五项增值电信服务,具体包括: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即IDC,提供服务器托管、租用及相关维护服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如电子邮件、语音信箱等非实时信息传递服务)、呼叫中心业务(接受客户来电或主动外呼提供信息服务或业务受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终端用户提供因特网络接入服务,如宽带接入、专线接入等)、信息服务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在线信息内容服务,如门户网站、即时通信、搜索引擎等)。需要特别留意,这些业务均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畴,其经营许可是按业务类型分别申请,且须符合内地关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具体规定。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照自身业务范围,明确所涉服务是否落入上述五项之中,避免因超出范围经营而面临行政处罚。实务中,建议在设立合资企业前,先向省级通信管理局进行业务类型预咨询,以确定许可证申请的具体类别。

澳门方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比例有何限制?

通告明确规定,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合资经营上述五项增值电信服务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不得超过50%。这意味着澳门方不能取得控股地位,必须由内地合资方持有至少50%以上的股权。在实践中,该股权比例限制属于强制性规定,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中的股权安排必须符合此要求,否则将无法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的审批。需要注意,股权比例不仅包括直接持股,还包括通过协议、代持、信托等间接方式实际控制的股权。监管机关在审查时会穿透核查实际控制关系,若发现澳门方通过任何安排实际控制超过50%的表决权或收益权,将被视为规避股权限制,导致申请被驳回,甚至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经营。因此,澳门服务提供者应理性设计股权架构,确保合资企业由内地方相对控股。同时,未来若发生股权转让或增资,也必须持续维持澳门方股权不超过50%的红线。建议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表决权分配及利润分享机制,并预留因政策变化导致股权调整的应对条款,以降低合规风险。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是否有地域限制?

通告规定,对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资经营上述五项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无地域限制。也就是说,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在中国内地的任何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合资企业,从事所允许的增值电信服务,而不会被限定于特定试点城市或经济特区。这一安排体现了CEPA框架下国民待遇和扩大开放的原则。但需要明确的是,无地域限制仅指在设立选址方面不受特别约束,企业仍须向拟经营地所在的省级通信管理局或信息产业部提出业务许可申请,并满足该地区依法设定的通用条件和安全管理要求。实务中,不同省份通信管理局在审批材料细节、现场核查标准、年度报告要求等方面可能略有差异,但法律依据是统一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布局和客户资源,选择适宜的注册地和服务范围。若计划跨省经营,则需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或备案手续,确保在各地均能合法开展业务。此外,虽然无地域限制,但仍需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等普适性法律义务,例如完成网站备案、落实用户实名制、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等。因此,建议企业在筹备阶段咨询专业律师,结合目标省份的监管实践制定落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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