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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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基金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指什么?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在私募股权基金语境下,内幕交易并不仅限于公开证券市场买卖证券,而应结合股权投资特点理解。杨春宝律师团队指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这两类行为是管理人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目标在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管理人公信力,并提升品牌价值、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相关制度需依据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订,形成覆盖投资交易全流程的约束机制。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从管理人内部治理出发,将制度制订要点分解为六个方面: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明确利益冲突种类;坚持专业化经营;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决策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利益冲突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管理人层面主要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层面则大致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专业化经营要求有清晰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在落地制度时,应避免仅作原则性宣示,而要将内幕信息识别、利益冲突申报、投资决策回避、信息隔离和责任追究嵌入具体流程。例如,对管理人层面应重点审查关联交易是否正当、不同私募基金之间是否公平对待;对员工层面应关注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冲突的不同表现,并要求员工在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时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若缺乏报告与调查机制,敏感信息可能在投资团队之间不当流动,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管理人公信力。将防范要求纳入绩效考核,也有助于形成可执行、可追责的约束。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制度有哪些要点?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是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信息隔离、报告决策和责任追究等安排,防止利用内幕信息开展股权投资以及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不当利益输送。其规则基础既包括监管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也包括行业协会关于管理人内部控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和登记备案的自律规则。制度设计应当体现统一领导、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并覆盖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等环节。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提出六项制订要点:一是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内部治理角度保障投资者利益并维护管理人公信力,提升品牌价值、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二是明确利益冲突种类,区分管理人层面和员工层面,管理人层面主要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及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层面可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是坚持专业化经营,要求有清晰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管理人并备案相符基金;四是明确管理职责,根据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组织架构,建立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内控机制,确保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五是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决策机制;六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在实务操作中,管理人可把六项要点转化为具体制度条款和流程表单,例如明确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的范围、知情人登记、跨团队信息隔离墙、关联交易审查、不同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安排、利益冲突申报表和调查处理时限等。尤其要注意,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应当隔离,避免因人员交叉、系统权限过大或沟通随意导致信息泄露。对于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员工应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立即调查并根据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责任追究与绩效考核挂钩时,应结合员工实际工作设置可量化指标,防止制度空转。
如何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与追责机制?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利益冲突报告、决策与责任追究机制,是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制度的关键执行环节。其核心在于当员工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时,能够通过内部报告体系及时上报,由专门部门调查、评估并作出决策,必要时采取回避、隔离、限制交易或终止相关行为等措施。责任追究机制则通过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方式,将防范要求落实到相关员工,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追责的闭环。该机制应当与专业化经营、信息隔离和管理职责分工相互衔接。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内部建立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文章还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此外,管理人层面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层面则可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这些类型为报告和审查提供了具体场景。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管理人应将报告机制设计为可操作流程,明确报告受理部门、书面报告格式、调查时限、决策层级、回避安排和留痕要求,并对员工开展培训,使其能够识别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利益冲突。对于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应确保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若发现不正当关联交易或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及时审查定价、决策程序和公平性,防止损害投资者利益。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纳入绩效考核时,应结合岗位实际设置指标,避免仅考核形式而忽略实质风险。只有报告、调查、决策、追责各环节有效衔接,制度才能真正发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管理人公信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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