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分析

文章摘要 本文聚焦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税务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虽然法律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转让价格,但税务机关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平价或低价转让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净资产份额重新核定转让价格并补征个税。文章提示股东应关注正当理由的认定标准,避免因定价不当引发纳税调整风险,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股权转让交易是公司股东募集资金,投资退出的主要经济手段。但是对于中国境内公司股东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涉及财产增值,股东可能会因此缴付相应所得税。因而出于节税之目的,股东通常都会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并通过其他方式或渠道获得补偿。而由于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此种操作在之前的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自然人股东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始终“一帆风顺”呢?本文结合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税务问题作如下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产生财产转让所得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对于股权转让交易中的股东而言,若其设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超过其初始投资成本,则就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对于自然人自行约定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尽管法律允许股东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自主约定,且由股东自行申报其是否就股权转让行为存在“股权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为此缴纳所得税,但此等允许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以下简称“285号文”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同时,还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因此,对于自然人平价或低价进行股权转让的,首先需要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如何处理,“285号文”作了原则性规定:“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在此基础上,201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公告”对于如何认定股权转让交易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作了列举式规定,且对所称“正当理由”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对于满足公告所称“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情形之一,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由此认定该项股权转让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紧接着,公告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交易如何处理作了相应规定,其要求,在上述股权转让交易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需要由税务机关对此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此向自然人股东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可以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自行约定股权价格,甚至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但需要具备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其具备“公告”所称的“正当理由”之一,否则税务主管机关很可能会以该项股权转让交易“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为由,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并依次要求转让方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有另有专门法律规定,因此本文所述仅限于讨论股东转让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形)。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征收个税?

自然人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转让价格是否低于税务机关认定的“合理”计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如果转让价格等于原始投资成本,表面上看没有所得,无需纳税。但税务机关不会仅凭合同约定价格征税,而是会审核该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践中,如果公司净资产已有较大增值,平价转让将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持股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平价转让并非必然免税,若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或原始投资成本,平价转让极易被税务机关调整。股东在操作前应评估公司净资产状况,并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定价的合理性,如公司经营亏损、资产贬值等,否则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低价转让股权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核定?

低价转让股权要避免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心在于证明该转让价格具有“正当理由”。根据税收征管实践,正当理由通常包括:因继承或直系亲属间转让;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企业改制导致转让价格偏低;因公司经营严重亏损、资产明显贬值,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但符合实际经营状况;或者能提供其他客观证据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为有效应对税务审核,建议自然人股东在转让前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取得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净资产真实状况;二是准备评估报告或第三方定价依据,说明股权价值的合理区间;三是保存能证明低价转让必要性的商业文件,如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亏损证明等;四是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说明情况,避免事后被稽查。如果缺乏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补征20%个税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因此,低价转让应事先规划,确保各环节证据链完整,降低税务调整风险。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偏低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已作出列举性规定,常见情形包括:第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股权实际价值低于账面净资产,此时低价转让具有商业合理性;第二,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关闭、破产等客观原因,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份额属于合理情况;第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属于家庭内部财产转移,不以盈利为目的,税务机关通常认可低价或无偿转让;第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必须低价转让的情形。需要特别注意,仅凭股东自行陈述的“无现金流”“急于变现”等原因,难以构成正当理由。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亏损审计报告、政策文件、亲属关系证明等。若无法证明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按净资产份额确认计税依据,并追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故建议转让前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评估风险并留存完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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