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新一届调解员名单经2013年1月16日召开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第八届一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杨春宝高级律师再次被聘请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聘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杨春宝高级律师于2002年首次被聘请为该调解中心调解员,此后被连续续聘。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以调解等ADR方式,独立、公正地帮助中外当事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业机构。调解中心通过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选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士,有效地化解商事纠纷,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调解中心本届聘请中国籍调解员312人(其中续聘 207 人,新聘 105人),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 72人(其中续聘38人,新聘34人),共计384人为新一届调解员。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商事调解相比诉讼仲裁有何优势?
商事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优势包括:一是程序灵活,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调解员、时间、地点及调解规则,调解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二是效率较高,通常可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协议,避免诉讼仲裁的漫长周期。三是成本相对较低,节省律师费、差旅费等。四是维护商业关系,调解以协商为基础,侧重于双方利益平衡,有助于维持或修复合作关系。五是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转化为仲裁裁决,获得强制执行保障。实务中,调解尤其适用于跨境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复杂商事纠纷,但需注意调解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条款引发后续执行争议。
调解中心的调解员选聘标准是什么?
调解中心通过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选聘德才兼备的专业人士。选聘标准通常包括:具有丰富的法律、商业或行业经验,熟悉民商事纠纷解决实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正性,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拥有调解技能,能够有效促进沟通与协商;部分领域还需特定行业背景(如国际贸易、金融、知识产权)。调解员来源包括律师、法学教授、前法官、行业专家等。选聘程序一般经推荐、审核、培训、考核后正式聘任,聘期固定(如四年),期满可续聘。实务中,当事人可依据调解员名册选择信任的调解员,但需注意调解员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应主动披露并进行回避,确保调解公正性。
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执行?
调解协议经调解中心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但其本身并非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实务中,当事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确保执行:一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出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该裁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二是将调解协议内容转化为仲裁裁决(通过仲裁机构依双方请求出具裁决书),从而获得国际承认与执行(依据《纽约公约》);三是直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或担保条款,增加违约成本。常见争议焦点包括: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建议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并评估是否需要司法确认或仲裁裁决。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