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cyx1978咨询:合资开个小公司,朋友和我股份60%和40%,朋友的60%中含技术股20%,请教20%技术股意味着什么?现在或以后有什么影响,或者说20%的技术股的意义是什么。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意义上的技术股也就是技术出资,有特定的条件:包括该技术应为一项可以评估并且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个人的某项技术技能作为技术出资享有“技术股”,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上面所咨询的问题,很显然,该朋友很可能是依据其个人的某项技能占有股份,此实质上为“劳务出资”,我国公司法并不支持劳务出资。故此,就上面所咨询的问题,该朋友如果以其“技术”占公司的20%股份应当无法通过工商登记机关的审核,需要采取改变做法。提问中问到的20%的“技术股”的含义:是指你的朋友将在公司中提供劳务,以其自身的某项技能为公司创造价值,并因此占有公司的20%的股份。
cyx1978再咨询:20%的我们所谓的技术股是指他在该行业的经验积累及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其人脉关系或说客户关系。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以上“他在该行业的经验积累及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其人脉关系或说客户关系”不能作为出资而占有20%的股份,但是你们内部之间可以约定给予他20%的技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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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法律上技术股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意义上的技术股,本质上是指股东以技术成果作为出资方式,从而获得公司股权。其成立必须满足两项核心条件:第一,该技术必须是一项可以评估作价的财产权利,例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这些技术成果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能够通过专业评估机构量化成货币金额;第二,该技术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因为出资意味着将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公司,公司才能将其作为法人财产进行经营利用。如果一项技术无法评估或者不可转让,就不能作为合法出资。此外,以技术出资还需要履行法定的评估程序,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出资方式和作价金额。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个人的某项专业技能、行业经验、管理能力或客户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认可的财产权利,不能作为技术出资。实践中常见将“技术股”理解为基于个人能力的干股,这与法律规定的技术出资有本质区别,容易导致公司设立登记受阻或股东出资瑕疵的争议。创业者应当提前进行技术成果梳理,必要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确保技术出资合法有效。
个人技能和人脉关系能否作为出资获得股份?
个人技能、行业经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人脉关系、客户资源等,在法律上不能作为公司出资形式。公司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具备确定性和可转让性,而个人技能和人际关系依附于特定主体,无法独立评估作价,也无法从股东身上分离并转移给公司,因此不符合出资的法定要求。此类投入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劳务或服务,我国现行法律仅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不被认可。如果股东之间约定以个人技能占据20%股份,该约定在工商登记时无法获得通过,因为工商机关要求出资形式和作价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股东内部,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该股东因提供技能、资源或劳务而享受一定比例的股权分红权或表决权,这种内部安排在不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具有合同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和行政机关,如果后续发生股权转让、公司解散清算或债务纠纷,以非法出资形式取得的股份可能被认定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需承担补缴出资或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建议将技术成果与个人劳务区分处理,对真正的技术成果办理知识产权评估与转移,对个人贡献则通过薪酬、激励股权或期权协议另行安排,并明确约定行权条件与回购机制,以降低法律风险。
内部约定的技术股与法律认可的技术出资有何区别?
内部约定的技术股通常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议方式,认可某股东以个人技能、经验、客户资源等非财产性贡献折算为一定比例的股权,该约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仅在协议各方之间产生约束力。而法律认可的技术出资则要求出资标的为可评估、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如专利权、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并且必须履行评估、验资、权利转移及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法律效力和责任承担:合法技术出资形成的股权具有完整的股东权利,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债权人,出资人完成出资义务后无需再承担补足责任;而内部约定的技术股因出资形式不合法,不能获得工商登记,该股东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资格存在瑕疵。若公司对外负债,债权人可能要求该股东在公司资本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主张该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此外,内部约定容易因协议不明确引发纠纷,例如技术贡献的认定标准、股份比例是否包含分红权、离职或退出时股份如何处理等,常见争议焦点集中在“干股”是否有效、能否强制回购、如何计算未出资部分的违约金等。为避免上述风险,建议对真正的技术成果采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按法定程序作价转移;对个人劳务贡献,可采用限制性股权或虚拟股权方式,在章程和协议中明确其权利边界与退出机制,同时书面记载各方真实意思,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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