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我爱家人咨询:请您看看这协议有问题吗?
协 议
甲方:**公司
乙方: 带有技术的两个自然人**
甲方与乙方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支付乙方安置费20万元整。此安置费在签定协议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二、股份:甲方总股本金为2500万元整,其中乙方技术干股8%,自创立之日起5年内,乙方所持的干股不占有资产,但享有除资产占有权外的,如:分配、表决等其它权利,5年后,享有含资产占有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乙方要求以现金投入股份2%,即:50万元整。此款以借款形式向甲方借款,从签约之日起2年内无息借款,2年后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乙方在甲方所占股份作担保,即乙方两人所持股份占甲方全额的10%。甲方每年对每个股东(包括乙方)按股份的比例对生产经营产生的税后利润(扣除法定盈余公积及公益金后)进行分红。
三、工资从签订协议开始,每人发放工资为8000元/月,甲方承诺年收益大于50万元(年收益= 两人工资19.2万元整+10%股份的分红若干万元)。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计算,不足一年,按月份计算年薪+分红(即4.166万/月)。
四、乙方进入董事会,并可以安排其他一人在财务部工作。此人工资及待遇与其它相同职位的财务人员一样,由乙方指定此人,由公司统一管理。
五、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
六、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五年内,甲方不得辞退、开除乙方,但乙方犯有主观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重大原则性的过错,并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辞退、开除。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带领甲方技术人员不断追求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使甲方产品收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厂家,成本不高于国内同行业厂家,在项目建设到建成后的正常生产期间内,如果因为甲方主观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或者生产停顿并且长期无法开展项目建设或者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时,甲方应给予乙方200万元补偿金,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客观因素导致的上述情况,补偿金为100万元,并且返还初期投入的100万元现金。
七、自甲方创立之日起,任何股东不得在他处从事与此产品有竞争的行业,离开甲方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应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甲方的一切股份及股东权利。
八、在甲方任职的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
九、甲方合并、分立、解散、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未尽事宜,双方商榷。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这份协议,你看了后感觉有陷阱没有?我就是乙方的自然人之一,我想提高技术所占股份比例和减少资金投入。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发起人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将会提高”。 其是第八条,我想去掉;因为股东离开公司三年后企业到底咋样还不确定,也许垮掉了呢。因甲方代表是酒精沙场的大老板,经营有多家实体股份公司。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简单的分析,该协议基本上表达了“干股”的一些含义,但是内容比较复杂,混乱。
首先,甲方作为一家公司,其无权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处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等,因此,以甲方的名义跟乙方签订协议给予分红权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盖章上好像股东也参与了盖章,因此说该协议明显的存在不规范之处。
另外,如果股东打算将包括分红权、选举权等以干股的形式分配给乙方,那么股东应当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书面的决议,或者甲公司的全体股东都在此协议上盖章或签字。
另外,乙方是两个自然人,若其中一个违反了协议,那么将如何执行呢?例如:第六条,因此,建议将乙方的两个自然人分开,或者可以各自分别与公司(实质上已经是股东、公司)签订这个协议。
第二条意思表达不清楚。这条款关于股东入股的问题,现在总股本为2500万,但是股东入股后,股本变化了,股权比例也相应变化,但是协议上好像体现不出来。股东入股后,立即享有股东身份,但是上面第一条约定的8%股不享有完整的关东权利,那么这2%的股权的权利如何呢?约定不明确。
股东入股,那么应当办理股东入股手续,否则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说程序上有漏洞)。
关于公司分红问题,协议没有约定乙方是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资料(或状况),若公司盈利但是已没有营利为理由不予发放8%的干股分红,则难以保障权益;关于进入公司的董事会问题,没有约定是否享有董事的权利,没有约定是否能会被撤换,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提问中提到的第八条,意思表达不清“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意思是“三年内”可以退还是不可以退?理解起来容易有争议!
提问中提到的“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是过时的条款,该条款是旧公司法的规定,新公司法今年1月1日生效,旧公司法已经不再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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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协议中甲方作为公司直接给予乙方干股是否有效?
在实务中,公司自身无权直接向他人授予干股或分配股权权益,因为股权属于股东而非公司财产。干股的实质是股东将其部分股权权益(如分红权、表决权)让渡或赠与给特定人员,该行为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或者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协议予以确认,否则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产生约束力。本协议以甲方公司名义与乙方签约,即便加盖公司公章,若缺乏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签字,甲方单方承诺可能被认定为越权代表,日后其他股东可主张协议无效或撤销。为了确保干股安排合法有效,应当由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明确各方同意将一定比例的股权权益授予乙方,并最好由全体股东在协议上签字或另行出具承诺文件。同时,乙方应要求将干股对应的具体权利范围、行使方式、存续期限以及转化为完整股权的条件写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以降低未来发生争议的风险。此外,若涉及技术出资,还需评估技术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及过户手续,否则可能影响股东身份的法律确认。
技术出资方如何避免股权比例和出资义务约定不明的风险?
技术出资方在合作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公司总股本、各方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股权比例,并确保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本协议中,甲方总股本金为2500万元,乙方享有8%技术干股,另以借款形式投入50万元现金占比2%,但协议未明确该50万元借款是否计入公司资本,也未说明入股后总股本是否变为2550万元,以及乙方最终持股比例是8%加2%还是仅按出资折算。这种模糊表述极易引发纠纷。实务操作中,应当先确定增资或设立阶段的股权结构,通常由全体股东签署出资协议,明确乙方技术成果评估作价金额,以及现金出资是否实际进入公司账户并办理验资。若采用借款方式入资,必须明确借款主体、还款期限、利息计算以及是否以借款转增股本,同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乙方还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另外,建议将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单独约定,避免因技术归属不清导致出资瑕疵。对于干股部分,应明确其是否具备表决权、分红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并约定在满足条件后转化为完整股权的具体程序,必要时可进行股权代持或期权安排。
竞业限制和退股条款对技术股东主要有哪些法律风险?
本协议第七条约定股东不得从事竞争行业,离开公司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同或类似行业,否则承担200万元违约金并视为放弃股份;第八条则表述为“离开公司三年内方可退股”,存在严重歧义,可能被解释为三年内不得退股或三年后才可退股。这些条款对技术股东构成较大束缚。首先,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及补偿金未作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约定竞业限制,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否则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但本案中股东同时是劳动者,协议未区分股东身份和劳动者身份,导致竞业限制性质混杂。其次,违约金200万元明显过高,若造成损失远低于此数,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减。再次,“自动放弃股份”的约定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财产权,即便股东违约,公司或其他股东也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直接无偿收回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特别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退股条款方面,股东退出应遵循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公司回购或减资等程序,笼统约定“方可退股”缺乏可操作性。技术股东应当要求明确退股的具体条件、价格评估方式、支付周期以及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同时避免在离职后面临无限期竞业限制。建议在律师指导下重新协商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补偿标准,并确保退股条款清晰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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