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SeaTrans 2007)于2007年11月26-27日在上海金贸君悦大酒店举行。该系列峰会由“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2007亚洲船舶燃料市场”(The 3rd Bunkering in Asia 2007)和“2007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展望”(The 7th International Dry Bulk Review 2007)共同组成。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并在“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上就投资中国港口和船运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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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劳氏2007海运系列峰会(SeaTrans 2007)于2007年11月26-27日在上海金贸君悦大酒店举行。该系列峰会由“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2007亚洲船舶燃料市场”(The 3rd Bunkering in Asia 2007)和“2007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展望”(The 7th International Dry Bulk Review 2007)共同组成。杨春宝律师应邀出席,并在“2007中国港口与班轮运输”(Ports and Liners China 2007)上就投资中国港口和船运行业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主题演讲。
最后编辑于:2018-09-24 17:48
最后更新:2018年9月24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外资投资中国港口和航运行业需要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外资投资中国港口和航运行业需重点审查准入限制、审批程序及本土合作要求。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港口须中方控股,航运有资质限制。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尽职调查,设计合规架构,并关注反垄断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港口码头建设应采取何种投资架构?
外国投资者通常采用合资方式参与中国港口码头建设,且须由中方控股。实践中可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约定股权比例、管理权及利润分配。需取得发改委、商务部门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并关注项目用地、环评和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
投资中国航运公司有哪些注册资本和股东资格要求?
投资中国航运公司需满足《公司法》及航运法规的注册资本实缴要求,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方投资者须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外方投资者需符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求。建议提前确认具体船型对应准入门槛,并委托律师起草章程及股东协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