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某外商独资高级建筑涂料企业拟向某跨国企业集团转让部分资产和业务。该独资企业的股东为一家香港公司,但是该香港公司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股东为某BVI公司,该BVI公司也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台湾数位自然人。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受聘担任台商的法律顾问,为该项资产出售业务提供全面的全过程法律服务。针对双方达成的资产收购意向,承办律师及时分析了资产出售的利弊,并重点分析了卖方的税负以及卖方出售资产后没有存在价值、需要清算注销,因此,建议考虑出售股权的可能性。双方经过反复沟通,达成了分步收购股权的方案,出于种种考虑,双方同时达成在香港收购其母公司的意向。承办律师向卖方介绍了在香港交易的
关键词:股权律师案例股权转让律师并购重组杨春宝案例法律服务
某外商独资高级建筑涂料企业拟向某跨国企业集团转让部分资产和业务。该独资企业的股东为一家香港公司,但是该香港公司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股东为某BVI公司,该BVI公司也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实际控制人是台湾数位自然人。
杨春宝高级律师及其团队受聘担任台商的法律顾问,为该项资产出售业务提供全面的全过程法律服务。针对双方达成的资产收购意向,承办律师及时分析了资产出售的利弊,并重点分析了卖方的税负以及卖方出售资产后没有存在价值、需要清算注销,因此,建议考虑出售股权的可能性。双方经过反复沟通,达成了分步收购股权的方案,出于种种考虑,双方同时达成在香港收购其母公司的意向。承办律师向卖方介绍了在香港交易的风险,但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双方决定在此基础上推进交易。
承办律师从要求收购方签订保密协议入手,对于收购方尽职调查过程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意见,指导当事人进行正确应对,并予以必要的协调。经过艰难的协议谈判,承办律师针对收购方提出的交易前提条件、转让费的扣除、交易担保等苛刻条款据理力争,并提出灵活的替代方案,既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尽力促成交易。同时,为保护卖方在完成第一轮收购后作为小股东的权益,设计了卖方转让剩余股权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定价方法,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承办律师进一步介入了交易在香港的交割,为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把好最后一道关。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7:38
最后更新:201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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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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