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抵押后在银行贷款30万,有自酬资金20万,共有资金50万作为公司注册资金,那么在“资检”的过程中,发现我的30万为贷款的,那么我的公司是否属于“虚假注册”呢?
答:
法律只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且不抽逃出资,并不管股东资金系自有资金,还是贷款。因此,即使发现你有部分资金系贷款,也不能认为是虚假出资。但是有一点需明确,贷款是股东所为,应当亦由股东偿还,不应由公司偿还。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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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用贷款资金出资是否属于虚假注册?
不属于。根据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认定虚假出资或虚假注册的核心标准,是股东是否实际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以及出资后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法律并未要求股东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出资,也未禁止股东以合法借贷取得的资金用于投资设立公司。因此,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实际转入公司账户,并完成验资或工商登记程序,且不存在虚构出资、伪造票据、循环出资等欺诈行为,该出资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监管机关在年检或专项检查中发现股东的部分出资来源于银行贷款,也不能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虚假注册。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股东以贷款出资,该贷款合同的主体是股东个人,与公司无关。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不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银行只能向股东个人追索债务,无权要求公司清偿。实务中,为避免争议,建议股东在办理贷款时,明确贷款用途为个人投资,并保留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同时确保公司账册中如实记载出资情况,以证明出资真实、合法。
贷款出资后,公司是否应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公司不承担偿还责任。贷款是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股东和贷款机构,公司并非合同主体,自然不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款义务。股东将贷款资金用于向公司出资,本质上是股东个人的投资行为,资金来源的债务属性不会因资金注入公司而转移给公司。公司法确立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要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和债务相互独立。因此,即使股东用贷款完成了注册资本实缴,公司也仅以其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笔贷款的债权人只能向股东主张权利。但在实务中需要警惕以下风险:如果股东将贷款资金转入公司后,又通过虚构交易、借款等方式将资金转回股东个人账户,导致公司资本实质被抽回,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此时股东须向公司返还出资,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如果股东以公司财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或保证,则公司可能依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属于公司自愿承担的或有债务,并非贷款本身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股东在出资后保持公司资本充实,避免任何形式的资金回流。
以贷款出资时,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避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核心,在于确保出资资金进入公司后,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取回。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确立的抽逃出资认定规则,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以贷款出资的股东,尤其要防范资金流向的异常。例如,股东拿到贷款后立即全额转入公司账户,但随后在短期内以借款、预付款、货款等名义将同等金额转回股东个人或其关联方账户,这极易被监管机关或债权人认定为抽逃出资。为合法合规,股东应做到以下要点:第一,确保贷款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并备注“投资款”或“出资款”,保留银行转账凭证;第二,出资完成后,公司使用资金应当符合正常经营需要,包括采购设备、支付租金、发放工资等,且每笔支出均应有真实商业背景和合同依据;第三,严禁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往来,确需借款的,应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合理利率和还款期限,并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第四,公司分配利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只要股东能够证明其出资真实且未抽回,即使资金来源是贷款,也不会承担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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